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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10:03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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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港口管理办法

省府令1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港口正常秩序,发挥港口的集散枢纽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所有港口(含码头,下同)和进出港口的船舶、排筏、其他水上浮动装置以及在港口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港口管理实行省、市(地)、县分级管理。
  省交通厅是全省港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地、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港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重庆港口局、涪陵港务局、万县港务局的管理体制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通航河流的市、地、县,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港口管理机构,与航务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即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港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交通主管部门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抄报省交通厅备案。
  港口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其经费从港口费中列支。港口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港口生产经营。已经兼有经营业务的,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政企分开。
  第五条 各级港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报批港区水域、陆域使用权,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登记,按国家规定征收有关港口费,调解港区业务纠纷,维护港区安全生产、营运秩序和环境卫生。
  港口管理机构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交通厅规定。
  第六条 港口规划应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港口管理机构应根据统筹安排、合理部局的原则,编制近期和远期港口规划。港口规划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年吞吐量二十万吨以下(含二十万吨)的港口规划,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交通厅备案。
  (二)年吞吐量二十万吨以上的港口规划,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交通、计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港口规划,划定港区。港区划定方案由港口管理机构编制,交通等有关部门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划定的港区是港口生产、建设的专用区域。
  港区岸线一般可按常年洪水位以上三至五米为界划定。岸线以下的岸坡、滩地、水面与水下、水上架空等为港区水域。岸线以上港口现有设施依法占用的土地以及根据规划依法征拨的土地(包括码头、库场、道路、铁路专用线、客货站房以及港口运输生产、生活配套等设施占用的土地)为港区陆域。
  第八条 港口建设应按依法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在港口管理机构统一规划指导下,航运企业、工矿企业、物资部门和个人可投资建设专用码头,谁建谁用谁受益。
  港口、专用码头建设,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港埠企业由国家、集体、个人兴办。兴办港埠企业或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港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各港埠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港口规章制度,合法经营,接受港口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
  前款所称港埠企业,是指在港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搬运、仓储、驳运和维修、代理及其他为船舶、货运、旅客服务的企业。
  第十条 港埠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从事装卸业务,还应做到先到先装卸,后到后装卸。
  企业专用码头如生产能力有余,应向社会开放,接受当地港口管理机构的管理。
  所有港埠企业和企业专用码头都必须按规定向港口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港埠企业和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企业专用码头,对社会提供的服务,应按规定价格收费,使用统一票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港口管理机构从企业专用码头收取的货物港务费,应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返还码头所有者,作为码头设施维护、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港口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征收的规费,由省交通厅实行计划管理,专项用于港口维护和建设,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具体收费规则、返还地方的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制定。港口管理机构不得自立标准,乱收费用。
  第十三条 凡进出港口的人员、车辆、船舶必须服从港口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制发的《港口治安管理规定》。
  未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港区施工、采石、挖沙和种植作物。
  第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港口生产、建设、环境保护和维护港口秩序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港口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在港区内擅自施工或从事有碍港区正常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清除障碍,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港口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三)不按规定缴纳港口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每日按迟付款额千分之五收缴滞纳金。
  (四)在港区内的人员、车辆、船舶、排筏,不服从港口管理机构管理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港口管理机构同意,占用港区岸线、水域、陆域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没款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罚没收入按隶属关系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逾期不打捞、清除港区水域内的沉船、沉物的,由港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七条 擅自在港区兴办港埠企业或者从事营业性港埠业务的,由港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向港区内倾倒垃圾、废渣、废油等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规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交通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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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工业大学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试办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北工业大学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试办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5]51号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试办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的请示》(陕教字[2005]1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北工业大学与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试办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以下简称明德学院)。明德学院为独立学院。

  二、西北工业大学要对明德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明德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西北工业大学不负责明德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明德学院由陕西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西北工业大学明德学院名称具印。

  四、今年6月招生之前,我部还将按照《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组织专家对明德学院的办学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招生。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明德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明德学院办学行为和教学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明德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西北工业大学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明德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程序,针对的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至于服刑罪犯应当强制医疗的程序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服刑人员强制医疗的程序,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同的设计。

1.保外就医强制程序。对服刑罪犯强制医疗的,可以先保外就医。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监狱、看守所应当将保外就医的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应将保外就医罪犯应当强制医疗的情形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并移交有关证据材料和司法鉴定意见。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县级公安机关进行联系并移交有关材料和鉴定意见。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并经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在7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其间,保人应予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或法院审理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由保人对患精神病的罪犯严加看管和治疗。这种程序的好处是,可以争取被强制医疗罪犯的监护人的配合,更有利于强制医疗。不足之处是环节较多。在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监护人要承担更多的监护责任,必要时公安机关还应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2.服刑罪犯没有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同意强制医疗的程序。如果是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交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送检察机关。如果是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

当然,这需要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或法院审理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由监狱对患精神病的罪犯严加看管和治疗。这种程序的好处是较为快捷,不足之处是少了罪犯监护人的配合。

3.关于对服刑罪犯强制医疗期间的刑期问题。外国关于中止执行刑罚的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有明确期限可确定的,如紧急事态引起的中止,期限为一周,中止期满就恢复刑罚执行;另一种是自然的不便确定的,如服刑罪犯出狱治病等,阻碍刑罚继续执行的法定事由消失就恢复刑罚执行。中止执行刑罚的时间,不计入刑期。参照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精神病罪犯强制医疗期间应不计入执行刑期。

(作者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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