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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9:37:11  浏览:95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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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7-11-29 10:45:35
(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和审批。
  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
  石家庄市、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石家庄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其中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详细规划,应报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 单独编制与城市相关的各类专业规划和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他特定区域的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文物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前款所列特定区域的总体规划属石家庄市级的,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批;属省级以上的,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确需进行局部调整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类专业规划的调整,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进行重大变更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统一征地、拆迁、出让土地的方式实施。严格控制分散建设。
  城市住宅应纳入居住小区、居住区内建设,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配套设施的用地和建设费用。不得在工业区,仓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内插建住宅。
  第十五条 旧区改建应按照规划要求集中成片进行,严格限制零星改建,控制建筑密度,并按规划指标,确保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绿地建设。
  第十六条 旧区改建应同调整用地结构和改善工业布局相结合。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逐步搬迁;已确定搬迁的,不得在原地扩建和翻建。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和旧区近期改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规划道路以外的危漏房屋确需改建的,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新区开发须与城市用地发展方向一致,具备相应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
  第十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发区的选址,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预审后,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上报。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各类建设项目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内选址建设,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
  严禁在城市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内建设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二十二条 编报设计任务书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项目选址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期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用地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或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定建设用地界线,绘制征地图,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禁止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附有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受让方必须遵守规划设计条件,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让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景点、绿化、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已侵占或改变用途的,必须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界限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沿规划道路、河渠、绿带等公共设施征用土地时,须代征相邻的公共设施用地的一半或全部,同时负责拆除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公共设施用地暂不使用时,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废弃的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渠以及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因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发矿产资源,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回填坑塘、河渠,设置垃极堆放场地等改变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各类集贸市场,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选址定点、划定用地范围。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用地权属证件、相应的图纸和说明或建设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路径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或施工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将设计方案或施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建设的必须先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的和经批准延期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无偿拆除;未到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除应按规定补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六个月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月内不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园林绿化、防洪、通信、人防、城市容貌等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并符合本市有关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退红线等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无偿拆除。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施工图施工。涉及城市规划的施工图变更须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办理施工用水、用电手续。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测量定线、验线和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有关竣工图纸。验收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水、电、气、暖供应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 凡已实行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地域,不得自建采暖锅炉房。
  第四十二条 城市水源井的开凿,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区域内,不准开凿自备水井。
  第四十三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按规划要求同时埋设各类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条例。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违反本条例必须予以纠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情况可依法提出质询。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队伍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无偿拆除或没收。
  第四十八条 未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每平方米用地面积五至十五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临时建设用地逾期不退回,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 对违法建设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影响城市规划、但还可以采取措施补救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交各种费用。
  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同时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所发证件,其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审批单位承担,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罚款逾期不交,每日加收滞纳金百分之五。
  对个人的罚款必须由个人承担。
  罚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三条 妨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二)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郊区、开发区、独立工业区、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三)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管线、铁路(含地铁)、道路、桥涵、人防、防洪、电力、电信、公园、城市绿地、行道树、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停车场、垃极处理场、堆料场以及城市雕塑、广告设施,城市临街建筑的外部装修等。
  (四)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施工的,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和性质的,临时建设工程建成永久性工程或逾期不拆的,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建设工程。
  (五)配套设施是指文化、教育、卫生、商业、服务等设施。
  第五十七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石家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13日颁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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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研究

张玉海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经济快速崛起,综合实力不断跃升,城乡面貌焕然一新,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处在省会城市南京重要辐射带的江宁,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文明明显提高,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相得益彰。这里除了其他各种因以外,江宁推出农村城镇化战略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化不同,江宁的农村城镇化既不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结果,也不是国家直接投资的产物,而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其最坚实的基础是江宁农村工业的发展和区域经济的快速崛起。当前,江宁正处于实现“两个率先”和进军苏南第一方阵的攻坚阶段,正处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时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城镇化建设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大战略。”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城镇化建设是一个汇聚点,是推动全局的一大枢纽。首先,它构筑了我国农村现代化的大基石。其次,它把握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即由农业现代化到农村工业化,我国人口多,而且大部分是农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断推动我国农村走向现代化。
1、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世界范围内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道路选择。自工业革命后,以英、法、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为代表,在全国范围兴起城镇化和城市化城建设的浪潮。首先,是区域经济工业化的迫切需要。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其次,是区域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城镇集聚了历史前进的动力,对农村发挥着领导、组织、整合的功能,促进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因此,城镇化既是以工业化为基础的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又全面促进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
2、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生产力的决定性作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动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生产经营方式的变革,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坚冰逐渐打破,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区域经济向高层次跳跃。这些都体现了生产力的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农村城镇化正是顺应这一客观的内在要求。
3、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实现“两上率先”的必然选择。要实现“两个率先”,必须实施城镇化战略,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的步伐,进一步增强中心城镇的内聚力、转移力和综合竞争力,形成新的整体优势。在实施城镇化战略中,注重提高人口素质、优化环境,从而促进经济与社会、人口、环境的协调发展。
4、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推动城镇化进程,不仅是拉动经济增长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重大措施。加快城镇化建设,有利于扩大家民的最终消费需求。有利于扩大城乡投资需求。
5、 加快城镇化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推进“五个统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本质就是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在工业化、市场化的进程中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常有江宁物色的城镇化道路。
二、提高江宁城镇化建设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对策研究
1、明确战略定位,提高城镇建设定位的科学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水平。
第一,江宁战略发展定位的科学内涵。战略发展定位实质是一个区域长期发展的总体方向和远景目标。“建设高科技花园新市区、打造江苏知识创新基地”,是江宁总体发展概念。其基本内涵是:综合科技实力和竟争力水平较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较快,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贡献较大,知识创新功能和产业集聚功能较强,生态环境一流、人居环境优良,具有明显的内生优势和可持续发展特色的现代新市区。它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特征:一是定位高科技新市区,就是打造一个科学与技术发展富有特色的新区。二是定位花园式新市区,就是要打造一个产业与城市互为支撑、互动并进的新区。三是定位知识创新新市区,就是要打造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永续发展能力的新区。在持续追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同时,整合科技、人才、产业和环境优势,为抢占新一轮生产力发展制高眯凝聚优势。
第二,江宁科学战略定位的基础和条件。一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为江宁实施新的发展定位提供条件。二是丰富的科技人才资源,为江宁确定新的发展定位提供智力支持。三是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江宁新的发展定位提供产业基础。四是优良的生态环境,为江宁新的发展定位提供载体平台。
第三,江宁科学战略定位主攻突破的重点和方向。一是构筑高新技术发展平台,营造独具特色、更具优势的产业高地。二是增强区域创新功能,努力构建大学大所、高科技研发中心高度集聚的核心竟争优势。三是进一步优化综合环境,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树立规划龙头,实现城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
首先,确定发展性质,明确发展方向。
城镇性质主要就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城镇本身形成和发展的主导基本因素,二是城镇在区域中的地域分工地位和作用。城镇性质是对城镇本质特征的反映,代表了城镇的个性和发展方向,是规划布局的依据。实践证明,凡是城镇性质定位正确,规划设计的方向就明确,建设依据就充分,城镇效益就好。
其次,明确功能结构,优化建设布局。
不同性质的城镇要求有相应的城镇结构,一般来说,城镇结构包括经济结构、社会结构、设施结构、空间结构和生态结构等。各种结构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交错,只有比例恰当,城镇才能正常运行,获得良好的城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城镇规划是促使城镇结构合理、运行效率提高的工具。在追求合理密度的基础上,合理布局可以缩短人、物、资金、能源、信息流动的时间和空间,提高经济效益和配套效益。
再次,树立精品意识,综合统筹规划。
详细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进步具体化,为工程设计、建筑设计和建设管理提供直接依据。搞好各功能区详细规划和街景规划,加强城镇设计,有利于提高建设档次。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城镇的生活环境和活动空间的质量,关注城镇优美的景观。城镇规划要统筹考虑自然环境、文化古迹、建筑群体以及各项功能设施,包括地方民族特色、文化艺术传统、生活习俗和精神风貌等城镇景观资源,尤其是城镇中心景点设置既应体现浓厚的商业气氛,又要有浓郁的地方人文特色。城镇规划要始终坚持总体布局协调统一,又要创造出个性鲜明、景色优美的城镇风貌。
其四,实施中心突破,构筑现代城镇体系。
根据江宁城镇发展的现状与特点,坚持以中心镇规划建设为突破口,以城镇、镇村网络体系规划建设为重点,逐步形成优化中心、以点带线、梯度推进的城镇空间发展格局。在体系规划指导下,促进各外地人在定位上更科学,在布点和规划上更合理,在规划内容上更有特色。切实以规划为龙头,一方面促进中心城镇向城市化、现代化和物色化发展,另一方面由中心城镇带动一般城镇及村庄进行规范建设,共同走上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轨道。
只有搞好规划,才能引导城镇合理有序发展,保证城镇建设在时间上的连贯性和空间上的协同性,逐步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梯度推进、整体协调发展的格局;只有搞好规划,才能统筹安排城镇用地大局、基础设施大局,减少重复建设,提高资源配置效益,实现区域经济、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明确主导生产,培育加快区域发展的城镇化支撑产业。
第一、明确主导生产,打造物色工业园区的集团化企业,加快企业集聚和产业重组。
发挥江宁开发区国家级园区的龙头带动作用,加速推进江宁科学园、南京禄口化科园、南京IT产业园、东大科技园、江苏软件园以及各镇工业集中区开放开发,发挥已入区的国内外的知名企业爱立信、西门子、摩托罗拉、菲尼克斯、南瑞继保电气、深圳华为及信息部十四所、国电自动化研究院、中科院地理湖泊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的辐射拉动作用,建立良性互动,互为促进的有效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域块经济的优势,结合中心镇建设,推动一批功能完备的特色工业园区做大做强,提高区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实施全方位、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的竞争能力。大力培育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优势产品,实行政策聚焦,支持和鼓励各类要素资源、资产向优势产业集聚,积极开发市场前景广阔、科技含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名特优新产品,培育优势产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深入挖掘潜在优势,增强吸引外资的能力;进一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全方位开拓国际市场,培植一批创汇大户和“拳头”产品。顺应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发展的趋势,引导企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新产品开发为重点、产学研究一体的技术创新机构。
第二,加快中心城区、中心镇和中心村建设,营造农村城镇化的载体和平台。
按照以城带镇、以镇带村、城乡一体的要求,优化城镇体系。围绕“建设高科技花园新市区、打造江苏知识创新基础”的长远发展定位,抓好中心镇的布局和规划,重点建设一批中心镇,并与物色工业园区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村庄兼并、拆除自然村和旧村改造,加快土地整理,推动家民新村建设和标准农田改造,加快中心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的投资环境、生活环境、社会环境,为农村经济发展和家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三,积极构筑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形成区域产业新格局。
首先,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培育优势产业,形成区域特色农业新格局。江宁在发挥奶牛养殖业、板鸭、西甜瓜、优质米、药材等品牌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遵循自然规律、市场规律和农民意愿。发挥各地的资源、环境、气候、传统名品等区域比较优势,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找准市场定位,形成一镇一品、一村一品、具有区域特色农业产业带。
其次,发挥先发优势,发展农业加工业,提高农业核心竟争力。充分利用江宁第二、三产业发达、民资丰厚、机制灵活的优势,发展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业和现代流通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拉长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产业层次。鼓励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兴办加工企业,培育和发展农业产品中介组织和市场,发展壮大农产品购销大户和经纪人队伍。
再次,注入科技动力,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农业产业革命。加快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培育企业化的农业市场主体和产业农民。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创新农业科技体制,增强农业科技创新、储备和转化能力。深化农业科技体系改革,大力推广增产增效的先进适用技术,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4、改革创新举措,不断完善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
第一,采取市场化运作投融资。一方面财政计划要安排定量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发挥商业银行贷款和融资功能,拓宽建设资金来源。创新举措,建立城建投资公司、合作基会等投融资主体,构建主体多元的投融资网络。向改革要资金,靠市场找出路,打破单一依赖财政投资的旧格局,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新体制。
第二,管好用好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全额投入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土地增值税应大部分用于城镇建设。各方面的建设资金应管好用好,设立财政专户,财政专户资金实行定收定支,建设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挂钩,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采取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激活投融资。组建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实施城镇综合开发,采取建设用地开发、承包建设、统建、建设商品房出售、“以房带路,以路养房,路房结合,综合开发”等多种形式,多措并举,发挥土地资产价值,积累城镇建设资金。
5、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城镇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强调人既是建设者又是受益者,要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重视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维护人们的切身利益;着力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其一,坚持教育先导,全面提升居民素质。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办学渠道和办学文方式,打造学习型城镇,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弘扬民族精神、科学精神和社会正气,强化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强化市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权利观念,培养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加强移风易俗教育,提倡科学,提倡文明,破除封建迷信。积级探索文化设施的有效利用形式,加强对城镇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为城镇文化活动提供支撑。
其二,坚持建章立制,认真落实监管措施。要完善规章,执罚严格,坚持文明公正执法,既体现法律法规的威严和统一,又体现人本关怀。要齐抓共管,各级党委和政府、舆论宣传部门、文化教育部门以及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既分工又配合。坚持长效管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社会良性运转提供服务和支撑。
其三,积极扩大就业,维护家民合法权益。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壮大,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开发公益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稳妥解决城镇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拆迁审批程序,完善补偿安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积极探索土地集约化利用新体制,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以项目开发带动土地开发。积极推进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做到征用一违块、开发一块、滚动发展。构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支持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有序流动。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其四,打破城乡分割,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与国际人口管理制度相接轨、以固定住所为主要依据的现代户籍制度,为推动城镇化建设和劳动力转移创造条件。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使用和管理。
其五,建设绿色家园,构筑资源环保体系。统筹发展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满足当代人发展的同时,谋求世代可持续发展。江宁地处江南,山清水秀,自然环境优美。为了避免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走过的弯路,江宁坚持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路子,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保护好有限的自然资源和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既要小康,又要健康;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清山;既要快速发展,又要可持续发展。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可持续发展,消除制度和体制障碍,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不断提高城镇化的文明程度,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和区域发展,在加快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城镇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推动城镇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三个文明协调发展道路。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确保基金合理开支,收支平衡,根据《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遵循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
二、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
三、按规定不得用个人帐户支付的由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他杀、自残、交通肇事、集体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医药费;
五、医疗保险IC卡挂失前及挂失手续办妥后24小时内所发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员)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派出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开支;
七、住院患者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医疗费以及挂名住院、收治不符合住院条件所发生的医药费;
八、治疗期间发生的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或所配药品不相符的药品费;
九、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发生的医药费以及超过规定的审批结算时限才报批的医药费;
十、未经昆明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自定的诊疗项目、自配制剂所发生的医药费;
十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超过最高医疗服务基准价浮动幅度范围的费用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费;
十二、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
第四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支付:
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因抢救,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先由个人自付4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置换安装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国产人工器官,自付比例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置换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对超出国产价的费用,先由个人分别自付20%、3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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