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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5:03  浏览:82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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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2010〕113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调整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我市2007年9月印发实施的《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的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政府引导、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有条件组织居民整体参保的单位对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参保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医保基金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门诊大病医疗(特殊疾病门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计划生育医疗和普通门诊医疗支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各类在校学生、少年儿童、本市非从业城镇居民、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应由市、县两级负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 全市各级政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业务经办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和医保基金的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行政和服务管理;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的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和组织参保工作;残联部门负责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和组织参保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组织参保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政策宣传工作,并做好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 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二章 登记参保、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首次参保,应通过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学校办理登记、参保和缴费手续,续保人员直接到洛阳银行或所在学校办理缴费手续。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大学生的保险年度按学年计算(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预缴,登记参保和费用缴纳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0日。

按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从次年1月1日(大学生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划入医保基金专户。

第九条 筹资标准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32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二)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筹资额为23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属于低保家庭的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各级财政补助230元。

(三)新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缴费次月起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每人每年筹资额为23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四)持有《洛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筹资额为320元,个人不缴纳,各级财政补助320元。

(五)困难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筹资额为3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各级财政补助260元。

(六)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23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第十条 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医保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医保基金预警制度,当医保基金达到预警指标或出现超支时,应及时向市、县两级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收入情况,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联席办公会议研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医药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核发医疗保险证、卡,居民凭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

第十六条 参保居民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特殊门诊医疗以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 医保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住院医疗医保基金起付标准为:

三级医院:600元(中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中医院300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家庭病床:100元。

(二)住院医疗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家庭病床:55%。

(三)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四)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被征地地农民、各类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等五类人员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医疗,按每人每年40元标准,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3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五)计划生育住院医疗,顺产定额报销300元,难产按住院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下列特殊疾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病种限额标准和60%的比例报销: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

(二)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

(三)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四)心脏支架术后抗凝(200元/月);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合并腹水(200元/月);

(六)糖尿病并发症(指眼底视网膜病变、肾脏病变、皮肤病变和末梢神经病变)(160元/月);

(七)Ⅱ度以上心衰(120元/月);

(八)肾脏疾病(指肾脏综合症和慢性肾小球肾炎)(160元/月)。

第十九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医保基金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10个百分点。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超过8年的,其最高支付限额在原基础上提高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14岁以下儿童住院,起付线减半执行。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居民30日内因同种疾病二次住院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只计算一次起付线;第二次及以后住院并符合政策规定的,起付线减半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的,无经济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3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高等院校的学生和破产关闭企业的下岗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缴费年限按1年折算1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十三条 参保居民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的,自下年度1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居民因人身意外伤害、斗殴、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和其它有明确责任方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必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17日印发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07〕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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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贸委,各有关企业:

为了提高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市中小企业项目管理办法(附件).doc

封面(附件1).doc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3).xls

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xls

申报及竣工表(附件5、7、9).xls

申报自治区2005年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附件6).doc

项目进展表(附件8).xls

后评价表(附件10).xls

二ΟΟ七年十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克拉玛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我市中小企业在申报期实施并有实际投入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重点项目建设和人才培训、信息网络和其它服务体系的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为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
重点项目是指《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中重点鼓励投资和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行公开、择优的原则,项目管理归属市经贸委。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采取统一申请、集中审核的管理方式,即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申报、区经贸委组织初审、市经贸委复审确定项目计划。
第六条 市经贸委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编制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计划、跟踪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会同财政部门审定拟支持项目的支持额度、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开展项目竣工投产后的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符合《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
1、列入我市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财源培植计划的重点项目;
2、克拉玛依市鼓励发展产业的投资项目;
3、获得国家或自治区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
4、名牌产品项目;
5、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
6、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7、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项目;
第八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市经贸委按期下发项目申报通知,企业按照项目属性填写《中小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附件5或附件6)报区经贸委(含石化园区和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区经贸委初审后分类汇总《中小企业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7)后上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审核后编制下达项目计划,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跟踪落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被列入拟支持项目计划的企业分别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国家或自治区已明确、可直接界定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认定执行;对专业性强、界定困难的项目由市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认定。认定后的项目由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联合下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件2或附件3)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4)
(四)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新增主要设备表(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复制)
(六) 项目重点情况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分析)
(七)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 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有效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贷款凭证”(银行贷款进账单)和贷款合同复印件
(九) 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十)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在纳入克拉玛依市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计划大本后,企业必须每月向市经贸委报送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表(附件8)。
第十一条 在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企业须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报送《中小企业竣工项目情况表》(附件9)。
第十二条 项目投产一年后,企业须向市经贸委、财政局提交项目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包括:《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评价表》(附件10)、项目主要内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后与建设前的对比分析、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在环保、节能减排、安置就业、财税贡献、技术升级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完成情况及时验收总结。
第十四条 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资助类型:(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企业名称:(盖章)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申请时间:
附件3:
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企业名称: 单位:人、万元
企业 基本 情况 组织 形式 注册 地点 注册 时间 注册 资本
经营 范围 主要 业务
职工人数 净利润 上缴 税金
工资总额
资产 总额 所有者 权 益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主要业绩
申报理由
申请资助额
专家 评审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经 贸委审 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级 财政 部门 审核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单位:万元、人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及 联系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年 年 年
从业人数
资产合计
资产负债率
所有者权益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
实际产品产量
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备 注
附件7
____年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单位:万元、万美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项 目 内 容 总投资 _年计划投资 经 济 效 益 工程起止年限 备注
固定资产投资
贷款 总额 固定资产投资 销售 收入 利润 税金 创汇
一、重点项目
1,2,3…..
二、技术改造项目
1,2,3…..
三、技术创新项目
1,2,3…..
四、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2,3…..
附件6
中小企业项目计划申报表(技术创新项目)

单位:万元、万美元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承担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2.项目名称
3.项目创新内容和技术指标(150—200字)
4.项目技术水平 5.技术来源 6.项目完成年度
7.协作单位
8.项目经费 总额 贷款 自筹
9.项目完成后年经济效益 新增产值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税 新增出口创汇

二、承担单位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 2.项目负责人 3.电话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规模 6.企业代码
7.上年度销售 8.上年度利税 9.出口创汇
10.固定资产净值 11.工程技术人员人数 12.占全部职工比例
13.企业负债率 14.银行信誉等级 15.开户银行
16.企业通讯地址
17.企业所在地 18.邮政编码

填报人: 电话: 日期:
附件8
___年中小企业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总投资 上年末累计完成投资 __年投资 起止  年限 资金落实情况 项目形象进度(主要说明项目前期、投资进展、设备安装、主建工程完成情况等)
计划 1- 月 已落实贷款 承贷银行附件10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评价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专项资金:
企业负责人: 电话: E-MAIL:
项目计划主要内容:
项目实际完成内容:
计划投资 银行贷款 自筹资金 开工时间
实际投资 实际贷款 实际自筹 投产时间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主要产品 生产能力 销售收入 实现利润 实现税收
项目建设前
项目建设后
企业对项目评价:(主要从企业自身技术装备、节能减排、产品质量、产量、市场占有率、利税、安置就业岗位等方面和上下游及关联产业进行全面评价,要有数据和情况)
盖章
年 月 日
评价小组意见:
年 月 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4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10-1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精神,市统计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和全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分布、致残原因、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及其家庭情况等,为我市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调查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思明区的中华街道、滨海街道、开元街道、梧村街道和集美区的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后溪镇、灌口镇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单位。抽样调查在上述街(镇)同时进行,样本街(镇)总规模为35.5万人。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全国统一)。

  三、调查对象

  这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下列人口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

  ㈠居住该调查小区,户口在该镇、街道;

  ㈡居住该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㈢居住该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常住户口虽然在该镇、街道,但已离开该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该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四、调查重点、依据与原则

  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

  调查的依据是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订的各种文件、工作细则。残疾评定标准和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重新修订的《残疾标准》实施。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五、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㈠成立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成立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为:

  组 长:詹沧洲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卓锦绵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希聪 市残联理事长

      庄志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傅一民 市民政局副局长

      姚冠华 市卫生局副局长

      林晓辉 市统计局副局长

  成 员:林书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吴明哲 市计委副主任

      许十方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东强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钦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施淑莲 市计生委副主任

      郭勇毅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范弦声 团市委副书记

      陈宝贵 市妇联副主任

      蒋 鸣 市残联副理事长

  市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市残联副理事长蒋鸣担任,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单位派人参加。

  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㈡主要职责分工

  此次调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和思明、集美区的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调查的业务专长,协助做好人员培训、调查技术、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等方面工作。

  市民政局和思明、集美区民政局要配合做好调查摸底和统计核实工作。同时要协助城乡基层组织,认真落实抽样调查提出的各项任务。

  市卫生局和思明、集美区卫生局以及有关医疗机构要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抽调专家和有经验的医生,做好培训和入户调查工作,并为他们安排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创造工作条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在调查期间,要为调查对象进行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搞好咨询服务。

  市财政局和思明、集美区财政局要将抽样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好本地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完成。

  市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指导、督促思明、集美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与协调调查队人员参加残疾人抽样调查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协调落实调查经费;部署工作计划,印制下发各种登记、统计表格;督促思明、集美区做好调查队组建、落实经费和组织现场调查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调查中残疾人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思明区、集美区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成立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和办公室,负责本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全部工作。

  ㈢组建调查队

  思明区、集美区要按照统一规定的质量抽查办法和要求组建调查队。调查队要由有经验、责任心强、能胜任这项调查的统计员、调查员和各科医生组成。各区调查队人数为25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2名(调查员副队长、医生副队长各一名),调查员15名,相关专业医生7名。调查队伍必须稳定,在调查工作结束前,不得轻易变动。

  调查队在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主要任务是:

  1、摸底工作。调查前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调查员要提前进入调查小区,在陪调员的协助下摸清本调查小区需要调查的户数、人口数,重点摸清疑似残疾人和6岁以下(即2000年4月1日后出生,下同)的儿童。

  2、住户调查。调查员根据《调查底册》入户,按照《住户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对6岁以下的儿童,填写《6岁以下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对6岁以上(即2000年3月31日前出生,下同)人群,按照筛查项目逐人询问、筛查,并对筛查出的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填写《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交接单》。

  3、残疾检查评定。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筛查出的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名单和6岁以下儿童名单,采取设站与入户相结合的方式,逐人检查、评定,对确诊的残疾人,填写《残疾评定记录表》,并按照《残疾人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项询问,填写《残疾人调查表》。

  4、自查、复查和议查工作。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应对当日调查填写的调查表进行自查。每个调查小区登记结束后,调查员和各科医生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调查员应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要对自己填写的《残疾评定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在现场调查登记中和小区调查登记结束后,调查队都要按照规定的方法采取议查的方式弥补调查见面率,加强对6岁以上疑似残疾人和6岁以下儿童筛查。

  5、调查数据的汇总,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快速汇总表》项目,采用快速汇总和计算机汇总两种方式,对实际调查的主要数据进行快速汇总。

  6、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根据残疾人调查获得的不同数据情况,分别就主要数据和全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撰写公报和综合分析报告。同时,根据调查数据反映出有关残疾人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题研究课题。

  六、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10月以前):制定调查初步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㈡调查准备阶段(2006年4月1日以前):制定调查方案、表格和各项细则,组建调查队,修订残疾标准,设计抽样方案并完成逐级抽样,选调人员成立调查队并组织培训,开展调查试点和摸底。

  ㈢现场调查阶段(2006年4月1日-5月底):调查员入户进行现场调查登记和残疾筛查,各科医生对疑似残疾人进行检查评定并进行需求调查,组织复查,开展事后质量抽查。 

  ㈣数据汇总处理、资料公布、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阶段(2006年6月-2007年12月):数据汇总、处理上报,召开总结大会,并做好调查的后续工作,对各类残疾提出康复建议。

  七、工作要求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工作覆盖面广,涉及单位和人员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此次抽样调查任务圆满完成。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在调查的各个阶段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宣传活动,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对这次调查工作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二要利用调查的机会向公众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健康意识。三要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必要的康复治疗,使调查过程成为扶残助残的过程,使广大残疾人朋友体会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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