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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25:23  浏览:8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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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现结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国家局不予批准的国产产品,申请人重新申报保健食品时应当使用首次申请时的产品名称,并向首次申请受理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产品原不予行政许可相关内容涉及试验、试制现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重新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二、对于技术审评中发现的保健食品申报资料涉嫌雷同的,将组织核查,必要时开展涉嫌雷同产品研制情况的现场核查。国家局将根据核查情况,从严开展审评审批,确认雷同的,予以退审。

  三、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一经出具,不得更改。检验报告内容有误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需要注册检验机构进行说明的,由注册检验机构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四、对于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以及增加功能项目,改变产品规格、食用量、保质期和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开展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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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信访条例》,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是自治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工作,应当坚持为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人大代表
和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
对重要的来信来访,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应当亲自过问,及时指导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
第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提出建议、应急处置、作必要的取证和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和案卷的权利。
第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信访事项。
(四)受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
(六)受理、督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七)向有关部门转办或者交办信访案件。
(八)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催办、查处信访案件。
(九)受理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信访事项。
(十)综合研究、反映信访信息和信访中的其它重要问题。
(十一)建立、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九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受理人民群众的下列来信来访:
(一)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及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四)对本级人大选举、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五)不服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申诉。
(六)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信访部门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九条所列的来信来访,经信访部门研究,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处理办法;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二)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信访件,应明确办理的问题和期限,并要求其报告办理结果。
(三)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并报告结果,无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四)对承办单位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通知其作补充说明,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办结并报告结果。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职责不明、管辖范围不清互相推诿的控告、申诉案件,确定承办单位。
(六)对已到期限的交办案件应当催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组织调查。
(七)对信访事项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并无不当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向信访人作出说明;信访人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一般不再处理。
(八)信访人提出过高或者无理要求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解释或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对需要调阅案卷的,经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批准,信访部门可向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阅有关案卷。
第十二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领导机关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三条 负责信访工作、承办信访案件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群众来信不阅办,对应当接待的群众来访拒不接待的。
(二)对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推诿、拖延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件拖延不办、又不说明理由的。
(四)将上级机关或者领导的批件转给当事人的。
(五)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六)泄漏信访机密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转交被控告、被检举人的。
(七)利用职权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信访人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讯地址。
通过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到责任归属的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并遵守有关规定。反映群体意愿的走访,应当推选代表进行。
第十五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由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作出收容遣送、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取闹、长期滞留,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拦车堵门,张贴标语、印发传单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威胁、殴打、伤害信访工作人员的。
(四)利用信访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造谣惑众的。
(五)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的。
(六)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有毒物品或者管制刀具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精神病人的信访要求,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派人代为转达;精神病人到接待场所纠缠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接回。
第十七条 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或者由其亲属代为反映;信访接待人员发现来访者患传染病的,应当报告同级或者当地卫生部门,有关卫生部门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9日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简介

黎广军

摘要: 文章简略介绍了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附录A列出了各省此类法案的网上可获得地址。加拿大这种法律已有100多年历史,引进自美国同类法律并有所创新和发展,近年还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加拿大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制订了三种法律救济:留置权利、信托基金、保留金 (清偿留置索赔的基金)。
关键词: 不动产留置; 施工留置权; 工程担保; 工程拖欠款



与普通法的“占有制”留置权不同,不动产留置权采用“登记制”。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不动产施工留置权法律的历史如同这些国家的历史那样悠久和辉煌。而在我国,设立不动产留置权至今仍是一个法学理论上的“难题”。本文介绍了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基本情况,期望抛砖引玉。

1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

根据加拿大国会1996年颁布的《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法案》(Department of Public Works and Government Services Act),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管理政府投资工程的机构,下设太平洋、魁北克、大西洋、安大略和西部5个地区分支机构,有1.4万公务员;其职责一是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科研,二是为140多个联邦部门和机构提供政府采购服务;其网站有详尽的免费资料和各种手册,网址http://www.pwgsc.gc.ca/text/index-e.html。
加拿大政府工程的承包商保证担保有以下3种:
(1) 投标担保。一般为投标价格的10%。
(2) 履约担保。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的50%。如果承包商不能完成工程或履约不能,担保人必须代为履约,继续完成剩余工程。担保人通常会向承包商提供技术、经济、管理等支持,帮助承包商履约和完成工程,或为业主提供一个新承包商替换原承包商;实在不行时,担保人才对业主作出赔偿并终止担保。
(3) 付款担保。又称劳动与材料的付款担保 (labour and material payment bond)。用于对抗留置索赔,保护政府工程免受留置。担保金额通常为合同价50%。

2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的发展历史

1867年7月1日,英国议会通过了《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of 1867),正式承认加拿大自治权。当时组成加拿大联邦的有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不伦瑞克四省,以后其他省区逐步加入联邦。目前加拿大有10个省和3个特别行政区。
立国后第6年,1873年安大略省和马尼托巴省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以后各普通法省也颁布了Mechanics' Lien Act。这种法律源自美国,1791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了第一个Mechanics' Lien 法律。①
历史上各省设立了五花八门的留置权法案。为统一留置权规则并使留置权法律现代化,1996年加拿大统一法律协商会(Uniform Law Conference of Canada)颁布了《统一留置权法案》(Uniform Liens Act)并于2000年修订重新颁布。该法案扩大了留置权范围,其原理和概念与《私人财产担保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一致,例如,有序列号的,以及可在私人财产登记处(Personal Property Registry)登记的物品可作抵押权登记担保,因而也适用非占有制留置权(non-possessory liens)。
Mechanics' Lien Act也在进行现代化改造。目前,已有6个省区改称为Builders' Lien Act (建造者留置权法案),安大略省已改称为Construction Lien Act (施工留置权法案)。为便于阐述,本文将这三种名称不同而本质相同的法案通译为“施工留置权法案”。

3 加拿大施工留置权法案的特点

各省施工留置权法案普遍设立了三种法律救济:
(1) 留置权利 (lien rights);
(2) 信托基金 (trust funds);
(3) 保留金 (holdback)。

3.1 施工留置权

施工留置权法案适用于土地改良(Improvements on Land),包括土地上、土地中、土地下的新建、改建、维修工程,例如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桥梁、码头、隧道、矿井等。但限制留置英皇土地。
工人、供应商、分包商、承包商都有留置权,但索赔金额必须高于100~300加元(各省不同) 。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截止期限为工程实质性完成或终止后30~60天。登记机构为Land Titles Office (土地产权处)。申请留置权登记的文件须经宣誓,声明以下事项:
(1) 留置索赔人、业主、承包商以及雇用留置索赔人的人的名称和地址;
(2) 简要描述索赔人的工作或所供材料、设备;
(3) 债务到期日期,到期金额,索赔金额;
(4) 充分描述土地和不动产,以便正确识别之。
首次工作或供料时发生了债,债权人的留置权随之生效,成为留置权人(Lien Holder);债权到期后,债权人申请留置权登记,变成留置索赔人(Lien Claimant)。登记后,留置索赔人必须将登记通知递送给业主和已登记的抵押贷款人,否则其留置权登记无效。
留置索赔人可在法定时间 (例如1年) 内提出强制执行留置权 (拍卖清偿) 的诉讼,并登记诉讼通知。对留置权登记有异议的业主或承包商等相关利益人可书面要求留置索赔人立即诉讼,如果留置索赔人在法定时间 (例如21天) 内未能提出诉讼,其留置权消灭。
工程保险赔付金从属于留置索赔。与施工留置权有关的还有《土地产权法案》(Land Titles Act)。

3.2 信托基金

大多数省施工留置权法案将工程款定义为信托基金。既是说,业主依据诚信原则,委托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给工人、分包商、供应商等信托基金受惠人。承包商付给分包商的工程款也是信托基金,如此类推。但建筑师、工程师、供应商的合同价款不是信托基金。有些省将在建工程抵押的施工贷款也定义为信托基金。
托管人一般要建立专项信托基金帐册,付清全部信托基金受惠人的款项之后的剩余工程款才能由托管人使用。法律规定,托管人挪用信托基金是刑事罪,如同“监守自盗”那样,除退赔外,还要进行刑事处罚。例如,马尼托巴省Builders’ Lien Act 第7节 (Offence and Penalty 犯法与处罚) 规定,托管人将信托基金挪为己用或挪为他用都是犯法,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批准或默许这种犯法也是犯法,每一位犯法人处以不超过5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刑期,或者两项并罚。各省对此刑罚的轻重有别,诉讼时效为1~3年。
留置失败以及在拍卖清偿或破产清算中未获足额赔付的债权人,除了依据合同法起诉合同债务人,还可以依据施工留置权法案起诉非法挪用了信托基金的托管人 (法人) 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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