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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01:55  浏览:9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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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


中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党组〔2008〕35号


委直属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经中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九指导检查组同意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扎实、富有成效地开展。

  二 ○ ○ 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意见》(中发〔2008〕14号),根据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关于第一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意见》(学组发〔2008〕2号)精神,结合人口计生委工作实际,制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题,组织委直属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着力转变党员干部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提高推进改革创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把直属机关和全系统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之中。

  二、目标要求

  根据中央提出的总体要求,我委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要求是: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关系人口与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坚定走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二)解决突出问题。努力解决人口计生领域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如: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强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保障力度等,进一步明确促进科学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思路,完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全系统作风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创新体制机制。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转变服务管理职能。直属机关各单位着重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为实现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推动机关建设不断进步创造完善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四)促进科学发展。坚持把务求实效作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推进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不断完善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努力提高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上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主要原则

  (一)坚持解放思想。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使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人口计生工作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使机关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二)突出实践特色。围绕主题,结合实际,把学习实践活动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结合起来,与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破解人口计生工作中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机制。

  (三)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真诚接受群众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坚持边学习边实践边整改,活动结束时开展群众对解决突出问题的满意度和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测评,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四)正面教育为主。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

  四、范围对象

  学习实践活动以人口计生委机关、直属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全体党员参加。

  五、实施阶段

  学习实践活动从2008年9月下旬开始,2009年2月基本完成,集中时间为半年左右。学习实践活动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3个阶段,每个阶段包括3个环节,加上活动开始前的准备环节和活动结束时的总结测评环节,共11个环节。

  (一)准备环节(9月19日-10月7日)

  这一环节重点抓好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开好动员大会3件事:

  一是制定学习实践活动方案。委党组传达学习中央会议精神和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讲话,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专题研究,围绕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在坚持主题、联系实际、突出成果、形成特色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1、委领导参加中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及中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会议。

  2、根据中央学习实践活动总体目标要求,研究拟定我委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

  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成立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定组长、副组长及相关组成人员,制定工作制度,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

  1、委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方案,成立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委党组负责同志与中央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汇报沟通情况。

  3、召开委机关各司局及直属联系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会议,就实施方案进行部署,并布置各单位制定活动的具体方案。

  4、召开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座谈会,通报有关情况。

  三是筹备召开动员大会。召开机关全体党员及直属联系单位处以上干部动员大会,委党组书记作动员讲话,传达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提高对学习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做好思想、组织和工作准备,全面启动学习实践活动。

  1、召开动员大会,委党组书记进行动员部署。

  2、 在中国人口报、中国人口网等媒体开辟专栏,营造我委学习实践活动的氛围。

  3、根据中央精神和有关文件,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编辑我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资料汇编》。

  (二)学习调研阶段(10月8日-11月15日)

  这一阶段重点抓好学习培训、深入调研、解放思想讨论3个环节:

  一是学习培训。组织党员干部联系实际,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和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讲话,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要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真正领会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1、举办委党组学习中心组专题研讨班,结合传达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委领导带头参加讨论发言。

  2、举办委机关司局级领导干部培训班、处级干部培训班和党员干部培训班。

  3、召开省级人口计生委主任座谈会。

  4、邀请中央党校等机构专家进行系列辅导讲座,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二是深入调研。结合“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督查,围绕建立健全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初步形成解决突出问题的思路。

  1、拟定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下发到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征求意见,根据反馈修改后下发。

  2、由委领导带队,组织各司局人员深入基层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结束后,进行调研成果汇报交流。

  3、在网上公开征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是围绕科学发展进行解放思想的讨论。在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影响科学发展的认识问题,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题的解放思想的讨论。

  1、分别召开两委委员、专家学者、兼职委员单位联络员及直属单位党员干部座谈会,组织委机关司局长走访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2、组织动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题的解放思想大讨论。

  3、举办“改革开放与人口发展论坛”。

  4、组织“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言献策”青年论坛活动,充分调动广大青年干部参与的积极性。

  (三)分析检查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

  这一阶段重点抓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形成分析检查报告、组织群众评议3个环节:

  一是召开检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委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好基层党组织党员组织生活会,针对通过学习和调研梳理出来的突出问题以及会前征集整理的意见建议,深刻分析原因,明确改进思路。

  1、广泛开展谈心活动,领导干部主动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和群众意见。

  2、梳理归纳调研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以及委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队伍建设在思想观念、管理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撰写发言材料,做好参加民主生活会准备。

  4、召开委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各司局各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同时,每位委领导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二是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充分运用调查研究、解放思想讨论和民主生活会的成果,认真撰写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报告要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科学发展思路的重点,并根据群众意见加以完善。

  1、在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形成领导班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

  2、在适当范围内征求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认真修改报告。

  三是组织群众评议。广泛组织有关方面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认真修改,连同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1、广泛组织各方面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等形式进行。

  2、根据群众评议提出的新的意见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落实阶段(2009年1月1日-2月22日)

  这一阶段重点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3个环节:

  一是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在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基础上,按照明确目标、明确措施、明确责任的要求,认真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1、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中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制度,按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二是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围绕服务基层和促进科学发展,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力求解决政策层面的突出问题。

  1、侧重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目标、时限、责任要求。

  三是完善体制机制。坚持改革创新,对现有制度规定进行系统清理,研究提出保障科学发展迫切需要的新政策新制度,力争取得一批政策成果和制度成果。

  1、对现行的管理政策、办法和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进政策和制度的立改废工作。

  2、完善我委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总体思路,提出2009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方案,并为“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思路提出初步建议。

  (五)总结和测评环节(2009年2月23日-2月27日)

  这一环节重点抓好总结、测评2件事:

  一是学习实践活动基本结束时,要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形成我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报告。

  1、各司局、直属联系单位总结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向委党组提交总结报告。

  2、召开总结大会,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全面总结。

  二是做好满意度测评工作。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对解决突出问题的满意度和对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要科学设置测评指标,保证测评工作客观真实。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1、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直属机关、工作和服务对象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组织开展群众对解决突出问题的满意度和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测评,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估。

  2、委党组修改完善总结报告,提交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学习实践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好具体方案和计划,周密部署,认真作好学习动员和各个阶段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活动扎实推进。

  成立人口计生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李斌为组长,赵白鸽、王培安为副组长,委党组成员及机关党委、办公厅、宣教司、人事司、监察局负责人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也要成立专门机构。委党组成员要结合工作分工,深入联系单位调查研究,指导相关单位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深化活动成果。各工作机构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也要身体力行,落实领导责任和指导责任。各直属联系单位在开展活动的时间安排上要与委机关做好衔接。

  (二)坚持求真务实。要在确保活动整体推进的前提下,紧密联系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直属机关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人员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评价和反映,分析解决学习实践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加以正确引导。要充分利用简报和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强交流,宣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好典型好经验。

  (三)坚持统筹兼顾。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开展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自觉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统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通过扎实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上水平上台阶,提升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各司局、各单位要明确活动的目标要求以及各个阶段的重点任务,结合完成全年工作,统筹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请各单位将学习实践活动具体方案和活动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附件: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方案

     (1)、人口计生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人口计生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职责

      2、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调研方案

     (1)、调研分组名单

      3、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宣传方案

      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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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钧一“发”
——大学生权利论纲

陈朝晖*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法学院 浙江 宁波 315100)

中文摘要:
本文从辽宁师范大学不准留长发的同学上课这一事件出发,提出以明确和保障学生的权利,来遏制学校权力恶意扩张的设想,并探讨若干具体的学生权利。
关键词:大学生 权力 权利

Hair is a Heavy Topic
—— on undergraduates’ rights
Zhaohui-Chen
(School of Law, Zhejiang Wanli College, Ningbo, 315100)
Abstract:
Based on the affair happened in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 that 3 undergraduates who have long hair were banned going to class, the article brings forward the opinion that we should define and safeguard the undergraduates’ rights in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In so doing, the abuse of the administrant power could be keep within limits. Then, the thesis will discuss several concrete rights of undergraduates.
Key words: undergraduate; administrant power; right

“我不知道有多少中国人只因为这不痛不痒的头发而吃苦,受难,灭亡。”(鲁迅.《头发的故事》。)2001年辽宁师范大学美术系王正、王庆、李明三位男生因留长发被学校拒绝进入教室一星期。因为该校《美术系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男生留长发者”,“视情节,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勒令退学”。王庆同学称,他在九月十日被校方通知“必须先理发后上课”,自己被剥夺了一个星期受教育的权利。而王正同学则是在听到学校规定后,将长发做了修剪,但由于仍不符合规定,十二日在“剪发就上课,拒绝就停课”中选择了后者。据美术系九九级的一位姓杜的辅导员介绍,全系原有七八名男学生留有长发,经教育,只有这三人同学不执行规定,她认为男生留长发有悖大众习惯,影响本校学生的文明形象。随后,据报道,三人不得不剪掉长发,并开始上课,但他们坚持认为:留不留长发完全是个人的喜好,学校不应该限制。(资料来源于互联网“中国窗”(香港).《辽师男生蓄长发惹争议》)。他们给《大连日报》“新闻110”打来热线电话,诉说此事。2001年9月16日,记者约见了这几名同学,并进行了采访,随后《大连日报》发表了《要个性美术系男生留长发 制条例学校方下令停其课(主题)几个男生称:宁被开除,不剪长发(副题)》的报道,又在以后几天分别发表了《学校:不是个性而是个别》、《读者来电各有说法》、《三名男生剪掉长发回课堂》和《不单单是头发的事》等5篇稿件。这一组连续报道,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资料来源于互联网“中国新闻研究中心”)。之后中央和香港的传媒对此也有报道,从而使得这个自建立50年来一直默默无闻的省属高校竟借着头发之势一时名满天下。

在中国,头发曾是一个严重的话题。我们的祖先把头发看得很重,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分毫。然而中国人的头发也跟中国人一样多灾多难。第一场灾难发生于十一世纪,当时的女真人建立的金政府下“剃发令”,是政治力量第一次的干预发型:要求身为高官的汉人头顶边缘剃光,只留下一小撮,然后梳成辫子,悬到背后。而小官小民,想剃也不能剃,因此这次剃发运动在历史上几被淡忘。
第二次灾难发生于十七世纪,也是女真人组成的政权,卷土重来,再下一次“剃发令”,这次是全民族剃发运动,汉民族的反抗惊天动地,女真族的镇压残酷血腥,“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口号声中,不屈者纷纷死于屠刀之下,血流成河,伏尸千里,终使男人的长辨子成了大清王朝的象征。
到了十九世纪,汉人对满人(女真人)的官定发式,再起反抗。太平天国辖下的臣民,一律恢复大汉衣冠。可惜这场护发运动,随着天国的覆灭而归于惨败。一直到二十世纪初叶,国父革命成功,才把清政府和辫子,同时连根拔起,扔到博物馆里。(参见:柏杨.《头发的故事》)。然而一些遗老如辜鸿铭等,依然拖着长辫安度晚年。
头发的劫难自十一世纪延续至今已历千年,纤弱的青丝,负载了它本不该承受的负重,到了二十一世纪该当偃旗息鼓悄然退场了吧?可惜辽宁师范大学偏偏要让我们再一次加深对头发的记忆,并接过鲁迅和柏杨两位大师的接力棒继续探讨这个沉重的话题。
我们且看这位杜辅导员的观点:留长发有悖大众习惯,影响本校学生的文明形象。第一,“大众习惯”是不是必须要遵守?这个问题没有任何法律和学理上的依据。相反,保障个性和自由才是法律的宗旨。民国年间留着满清时代的辫子也与大众习惯不符吧?可是辜鸿铭老先生依然留着辫子掌北大教席。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宽容是现代文明的一条核心原则。诚如密尔所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待。”但是,“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密尔.《论自由》)。杜辅导员祭起“大众习惯”的大旗,正是以“社会的暴政”阉割了个人自由和社会理性的命根。
第二,说“影响本校学生的文明形象”,无疑是把教育塑造成了一种“形象工程”。刻意注重外表,苛求传统规范,其结果是顾此失彼,忽视了对学生内涵和深度的培养与教育。长发、短发只是审美情趣的问题,不能以此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把自己理解的“美”说成是“文明”,是以自己的观念强加于人,与国际社会的霸权主义行径同出一辙。本文作者少习绘画,深感画家与画匠的区别正在个性之张扬。当然个性不一定要刻意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个性是“因”而非“果”。然而是因是果,外人常难判断,当事者本人也未必清楚。对于学校而言,是因是果都应予以尊重而不是扼杀,如果连这点起码的人文关怀都没有,何谈培养跨世纪人才!这样一种扭曲的教育环境,只能培养蠢才和奴才。北京大学容纳了辜鸿铭的发式以“兼容并包”而享誉;辽宁师范大学却是以留长发则停学而扬名。此二种境界高低立判,究竟是学生的长发令学校蒙羞,抑或学校的胸襟狭隘、观念陈腐和独裁专制使其恶名远扬,也是不言自明。
第三,泱泱我中华,悠悠五千载,我们华夏子民一直留长发,短发成为“大众习惯”不过是近几十年的事情。当年剪掉辫子,没有恢复束发传统,或与当时的世界潮流接轨。然欧美各国留长发的绅士举袖成云,何况有尊重个性的传统和个人本位的理念,整齐短发之举似不可能习自欧美,倒极有可能从我们的近邻日本处引进。穷兵黩武的日本军国主义者以整齐短发追求一统,恰好被我们的独裁者“洋为中用”。于是千人一面的背后,是奴役与服从。日本军国主义的武装侵略因为八年抗战而惨败,其短发文化却为我发扬光大,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现象。武力进攻不成,就干脆从思想渗透的角度入手,这个日本版的“和平演变”战略,从宣扬大日本帝国的短发文化起步,可谓“随风潜入夜”,高明之极也可怕之极,斯不可不察也。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留什么发式,完全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不是公权力应当介入的问题。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争论颇多。本文作者认为两者间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同时高校作为经授权的行政主体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参见:陈朝晖.《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载《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从契约关系的角度出发,学校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学生;从权力——服从关系的角度出发,学校在法有明文授权的前提下才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力。然而许多大学的现实是,校方一时心血来潮或者大脑发热,一个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规定就出笼了,学生只有服从的义务,其权利空间被强行挤占,这样的教育是畸形的,也是对法治的背离。而学生面临校方朝令夕改的突发奇想,就像被太监强奸一样——反抗是痛苦,不反抗还是痛苦。
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逐步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对等,以权利制约权力。因此,明确学生权利是高校法治建设的中心环节。确认和保障的学生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学生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本身就享有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人权。同时,作为一个学生,又享有基于法律特别保障的权利以及基于与校方的民事契约而确立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教育法》第五章中,首先规定学生的权利与社会保障。其中学生的权利包括:接受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教育;在该标准范围内按个别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参加速成班学习;享受补充教育服务;参与教育机构管理;其人格得到尊重;信仰自由和信息自由;自由表达个人观点和信念。可见,该法对学生权利的规定是十分广泛的。
有关学生权利的立法,可以分为宪法——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大学法(校规)三个层次。(参见:陈朝晖.《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载《理工高教研究》2004年第3期)。我国《宪法》规定了广泛的人权,《教育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高等教育法》针对学生权利的规定十分粗糙,没有自成章节,仅在第六章中零星可寻,这是远远不够的。要实现学生管理之法治化,必须在国家立法中专章规定学生的权利。鉴于我国的国情,对宪法已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人权,教育立法也应加以重申和具体化。同时要规定各学校的校规也必须明确写明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学生的权利。这么做并非画蛇添足,而是情非得已,因为没有哪个学校情愿告知学生其权利,却对宣扬自己制定的校规不遗余力。
具体而言,学生的权利既包括公法上的权利,也包括私法上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和服务权
学生缴纳学费,与校方达成契约之初衷,便在于接受校方提供的教育与服务。因此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校方必须满足学生的要求,否则就应受到惩罚。比如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校不授课达6个月以上的,主管部门可命令关闭学校。
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是,校方提供的教育和服务质量堪忧,即不完全履约。比如某音乐学院请不具备教师资格的研究生为学生上课,致学生音带受损。而在服务方面,可指摘者更多,突出表现在校方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对其聘用的勤杂人员不强化服务意识,令这些人狗仗人势,作威作福。
(二)休息权
在国外,休息权同人格尊严一样受到尊重。我国宪法也确认了该项权利,但高校管理者对此重视不够。例如有些高校要求学生晚上上自习,就是对学生休息权的践踏。此外还有在节假日召集学生开会、组织学生劳动等,都是违法行为。
(三)平等权
西塞罗把“使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作为法的目的,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学生管理中,其含义是:学生与校方工作人员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而在现实中,管理者并不将学生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主体,而是视其为自己的奴仆,甚至可任由自己摆布和控制的私有物品。非法特权的存在必然导致非法的不平等,这是封建等级特权之流毒的一种体现。
(四)信仰及言论自由权
因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审美情趣因人而异,且无整齐划一之标准,故学生之信仰选择及其表达自由当属个人私事,需加以尊重,只要其言行无违国家之法律。管理者可以将自认为“善”或“美”的界定号召或倡议学生遵循,但若这种号召或倡议进一步升格为强制,就属违法。强行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口径,其罪恶无异于强迫卖淫,后者出卖肉体,前者出卖灵魂。
(五)拒绝摊派权
当前,学校向学生摊派的情况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许多学校不经学生同意而强制其购买本校教师购买的书籍。还有辽宁师范大学团委以资助特困生的名义,强制学生缴纳所谓“特殊团费”。此等巧立名目,不胜枚举。因此立法保障学生的拒绝摊派权是十分必要的。
(六)生活自由权
学生的衣食住行,完全是个人私事,校方不应横加干涉。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本身就是十分个性化的,没有一条绝对正确的标准,也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在80年代,许多学校的校规规定不准穿牛仔裤,而今天大学教授将牛仔裤穿到课堂上也不足为奇。回想当年的铁律,在今天看来是多么幼稚可笑。而谁又能说今天看来也许被认同的约束,不会成为明天的笑柄?关键是这些问题无论看似合理与否,原本就不是法应当介入的。现在辽宁师范大学不允许留长发的同学上课,也是一种对生活自由权的侵犯。可惜不用等到以后,今天就攒来许多骂名。年轻人思想奔放,接受新事物较快,纵观历史,常常是他们领导生活理念的新潮流,而潮流是不可逆转的,法何苦自讨没趣?
(七)居所不受侵犯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所以教育立法也应相应的规定学生的居所不受侵犯,明令禁止校方以检查卫生等名义任意侵入学生宿舍,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因为,宿舍的清扫、被褥的叠放以及墙壁的装饰等属于学生的生活自由,校方无权干涉。何况,未经学生允许侵入学生宿舍令学生的安全感得不到保障,同时可能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等其他权利,因此必须依法禁止。
(八)隐私权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从已有的判例来看,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学生的隐私权也应当受到立法的保护。在实践中,学生的该项权利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例如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处处长刘某曾跟踪两名女同学窃听其谈话,从谈话内容得知她们意欲为违反校规的行为,据以对其加以惩罚。事后刘某竟还引以为荣,到处宣扬他的丰功伟绩。且不说这两位同学的行为只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现实。单就刘某尾随他人窃听谈话而言,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还有许多高校并非为了需要民主监督的某种选拔而未经学生允许将其成绩排列次序张榜公布;将学生宿舍的布局拍摄下来公开展示等,都是践踏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号)


  《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4届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晓霈
2008年12月19日



吉林市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及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教育、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药品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 药品安全管理遵循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职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药品安全负全责的原则。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应的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有效的生产运行机制,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明确质量管理的权责,实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安全负总责。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对本企业生产的药品安全负监管职责。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人授权并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确定质量受权人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书》副本;

  (二)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三)相关技术资格证明;

  (四)从事药品质量管理经验经历证明和身份证明。

  药品生产企业确需变更质量受权人的,必须到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和规范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对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质量管理文件、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物料及成品内控质量标准、不合格品处理和产品召回的批准行使决定权;

  (四)对物料供应商、生产设备的选取,对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及其他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活动行使否决权;

  (五)对药品的标签、使用说明书的使用具有决定权,标签应按批包装指令计数发放,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一致。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妨碍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企业质量受权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更换质量受权人: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确认书的;

  (五)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 医疗机构用药安全及药房、药库的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须凭执业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得擅自销售易造成滥用和成瘾的处方药品。

  易造成滥用和成瘾的处方药品主要包括联邦止咳露、联邦小儿止咳露、可非、新泰洛其、联邦泰洛其、小儿联邦泰洛其、佩夫人止咳露、复方福尔可定口服液等含磷酸可待因等长期服用或大剂量滥用可导致依赖性的复方制剂。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企业配送药品应采取“一站式”送达的方式,实行阳光配送。配送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监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建立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实施药品质量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利用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通过数字信息和视频在线相结合的方式,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各种信息进行采集、传输、储存和分析。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置药品质量信息监控所需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建立药品质量管理的电子版文件。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相关设备及设施安全运行和维护等制度,并保证传输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不得擅自改动网络系统功能、设备的安装位置。

  第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实现对药品生产、经营、配送和使用环节的非现场监管,提高药品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药品质量信息网络监控系统监控,不得侵害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做好药品生产质量信息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储存的技术和安全保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第五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未实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责令更换质量受权人;

  (四)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妨碍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并对药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3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药品生产企业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擅自销售易造成滥用和成瘾的处方药品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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