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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34:10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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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丹政发〔2008〕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业经2008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丹东市解决超期回迁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后回迁安置管理,防止和解决超期回迁,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拆迁许可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回迁安置的建设项目。
二、通过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建委核发拆迁许可证前,按照拆迁总量评估值的20%或按每户2万元缴纳拆迁保证金,由市建委与拆迁单位签订预防超期回迁协议书,并由市建委根据回迁房工程形象进度按约定返还本息。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建委提供的回迁工程进度及回迁进展情况,对已存在超期回迁或有超期回迁问题的开发企业,在回迁安置没有完成前,不再受理其购买新的地块申请。
四、对超期回迁、先建商品房不建回迁房的企业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凡因企业原因出现超期回迁、引发群众上访的,不得享受市政府《关于促进丹东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丹政办发〔2008〕47号)规定的优惠政策;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对其不予资质年检或吊销资格。
五、开发企业必须先建回迁房,或回迁房和商品房同步建设。凡回迁房没有全部开工的,市城乡规划局对其开发的商品房不予放线。
六、对在建回迁房无故停工45天以上的,市建委要对其商品房建设责令停工。
七、因拆迁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超期回迁的,自拆迁公告规定的回迁之日起,超期临时过渡补助费由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助标准加倍支付。未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迁出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不含许可证延期时间),不享受本条规定。
八、对因拆迁人自身原因造成超期回迁的,市建委按回迁房面积封存等面积商品房,并给市房产局出具限制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通知书,市房产局按通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载,将预售资金作为回迁工程资金封存,由市建委按工程进度拨付,直至回迁房竣工交付使用,方可解除限制。
九、对无理取闹、漫天要价、影响回迁工程建设的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经市建委协调、裁决仍拒绝搬迁的,由市政府做出限期搬迁决定书,拆迁单位提供临时过渡期用房后,由市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公安局依法实施强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确保大多数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十、市建委实行派出联络员制度,每月向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电业、信访等部门通报回迁工程及回迁进展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相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积极配合,避免超期回迁。同时引导群众诉诸法律,依法挽回违约造成的损失。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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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我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九年二月三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 依法登记的执业许可证明;职能科室设置;服务项目和时间;

  (二)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三) 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四) 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 监督方式和监督电话;

  (六)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其提供与自身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第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采取以下对外公开形式:

  (一) 在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

  (二) 编印、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三) 通过自有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

  (四) 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

  (五) 提供现场咨询;

  (六) 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内部制度,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 在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常”理论与正义标准

袁征


  在我们大讲法治的今天,无人会否认法律是有不足的,法律有善法,也有所谓的恶法,我们不能因为法律的普遍性而理所当然的牺牲小部分或个人,特别是刑法,对某些人来说,就是整个人生甚至是生命的剥夺,所以要极尽所能的来弥补。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制度来否定某些刑法法条在特殊情况中的特别适用,甚至否定适用,只有刑诉法上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实践中,很多法院好大喜功,不大愿意把问题上交到最高人民法院。仅这一规定显然是不够的,在实际操作中,刑法适用的法条主义给人们带来很多亟待解决的与刑法目的相悖的结果。
  让我们先从英国衡平法的产生说起,英国巡回法院到处审判,扩大了法影响,慢慢的也形成了系统的法律,即普通法,但也带来了不少非正义的判决,受到非正义对待的那部分人在法律上是难以找回正义的,他们就选择了皇权的救济希望,向当时的国王请求伸张正义,由于案件较多,国王也忙不过来,就专门任命了法官来审理这些案件,当然不能用现有的法律来审视这些案件,国王就要求要用正义来审理,这就形成了后来的衡平法,衡平法不可以不说是现行法律的修正。 修正的工具就是正义。
  美国有基本法律,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刑法案件可以涉及宪法,辩护人,控诉人均可援引宪法。很多案件最后都可能跟宪法联系在一起,可以从某些方面比如政治基本权利来建构在刑法框架之外的理论,来影响刑法法条的局限性,宪法从某些方面可以改变刑法的某些具体条文的,有利于缓和矛盾,利于诉讼,法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下来创造具体的案例,美国的案例是法律重要渊源之一,从而也就创造了法,一些具体的法条并非铁板一块,可以根据正义或其他理念进行修改,从而来弱化法律的不足。
  这里与法律可以抗衡的主要的就是正义,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和工具,许多著名的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宗旨和目的,是法的实质,法只能从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我们先来看一下正义的含义或内涵,“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多端,并具有不同的面貌。”(1)有人认为正义是一种德行(如助人为乐,博爱),有人认为正义是一种公平(如太子犯法与民同罪,西方的平等思想),诸多诠释都是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正义的不同本质,正义的标准具有多样性,它不可能是一个确定的、永恒的标准,正义的标准之所以具有复杂性,关键是因为正义的概念的历史性、阶级性和具体性,恩克斯指出:“正义始终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的方面或在其革命的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2) 正义的标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的人来理解都有不同的含义,即使同一时代、同一阶级的人来理解,由于利益的差别,也会有不同,所以持有不同的观点是理所当然的,所以说正义是有选择的,那么选择正义的原则是什么呢?是利益,不同的利益会驱使人们选择不同的正义,正如罗尔斯所说:“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义务和权利,依赖于在社会不同的阶层中存在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3)那么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应该需要什么样的正义呢?那就是符合人民利益的正义。
  “三常”理论是法学家陈忠林先生所倡导的“常识,常理,常情”,是从全社会共同的利益的角度,以全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准来衡量的结果,具体表现就是法要与人民大众的利益相符,要与民相通,只有“ 理与民相同”,才可能“心与民相通”;只有“心与民相通”,才可能“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样的法才是人民的法,这样去适用法才是维护人民的利益。 三常理论以理释法,这样可以使冲突双方的认同,使不服判的人不能得到社会同情,就不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在法律的执行、适用过程中能够实现“让无权无势的人有理走遍天下”,“让有权有势的无理寸步难行”,真正能够起到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所以说符合常识、常理、常情是衡量、判断正义最基本的标准。

  下面我们从许霆案来探讨一下“三常”理论与正义的关系,许霆于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但在取款过程中却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2007年年底,经过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我们从“三常”理论来看一下该案的一审判决,常理上讲,先从适用法律上来看,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的恶意的判定,行为人具有恶意的判断只是从常理上的判断,这也说明了常理的价值。判断具有恶意,开始未必就知道是犯罪,后来逃跑及其逃跑路线正说明其对犯罪或者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清。英国也有类似的案例,不少人呼朋唤友排着队去提款机上盗窃。取款机的错诱因不可谓不大。
常识上,对拿这里的钱,普通打工仔,不会意识到这是金融机构,更不会想到自己从这个机器中拿不属于自己的钱会跟去银行柜台里面偷钱一样的结果。
  常情上讲,普通人都会有这种私欲,有的人能忍住,有的人知道是犯罪就能忍住,我们的当事人属于有的人没有克制住,我们能期待他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多么高尚的行为能。
  地方法院的判决是无期徒刑,从法律角度看,紧扣法条,执法如山,但是从社会角度看,对普通大众来说,晓之以法,可以接受吧,晓之以理,不行,更谈不上动之以情了,正义何在?所以,笔者认为,“三常”理论是通向正义的桥梁,是实现正义的护航舰,符合“三常”理论的法才是好法,才是正义的法,按“三常”理论来司法,才能保障正义的最大化。


参考书目:1,博登海穆,《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238页
2,《马克思恩克斯选集》第二卷,539页
3,罗尔斯,《正义论》5页
4,陈忠林, 法学方法论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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