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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26:55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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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承诺,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卷烟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警语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卷烟的外包装标识由此而发生了变化。现就卷烟外包装标识发生变化后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管理
  (一)对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使用健康警语,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规定,应视同新规格卷烟,重新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考虑到此次包装标识的变化仅增加了健康警语,而产品标识的其他方面以及规格、内在品质、销售价格均未发生变化,暂不按5号令的要求对其重新核定计税价格。其消费税计税价格仍按照已核定的计税价格执行。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产品更新包装标识的次月,将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2套,背面注明卷烟牌号和烟支包装规格,下同)、扫描图像(电子版,扫描操作指南见附件1)随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备案。扫描图像和《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电子版分别上传至税务总局ftp服务器:“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司/消费税处/卷烟核价”对应路径下,税务总局将对数据库进行更新。
  (三)对于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其外包装标识除按照规定使用健康警语以外发生其他变化的,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5号令的规定,按照新规格卷烟对其进行管理,并由税务总局重新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二、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卷烟的管理
  (一)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已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的规定,将申请核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所需资料、使用健康警语包装标识的新包装样品以及扫描图像一并报送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二)对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试销期未满1年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价格信息的“采集期间”应严格按照5号令第九条的规定,即产品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确定执行。“采集期间”不得因包装标识使用健康警语的变化而擅自延长。对于采集期满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5号令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报资料,由税务总局核定其消费税计税价格。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更新包装标识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工作,认真核对更新包装标识前后卷烟的实物、包装,防止出现借更新包装标识之机套用其他卷烟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行为。税务总局将择机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附件:
  1.烟标图片扫描要求及步骤
  2.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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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黄山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全国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和《安徽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车、船、站、所、店)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敬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安全、质量、效益、竞争、服务等观念,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黄山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基层站所等各行各业中开展,同时向非公企业等新兴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拓展。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要在黄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在黄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协调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条块”结合、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紧密结合实际,独具特色、富有实效的开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是:
1.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8岁;
2.该青年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切实实践敬业爱岗、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牢固的信誉、服务观念和创新创效意识,并取得突出成绩;
4.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90%的青年职工岗位技能达标,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职工作的各级岗位能手;
5.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战斗力强,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工作;
6.讲求实效,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标准是:
1.符合第六条规定;
2.符合各行业、各系统的创建标准;
3.要把创建作为青年文明号活动的中心环节来抓,制定明确的创建规划,创造有形的创建载体,开展丰富的创建活动,建立完善的创建机制;
4.基层青年集体要根据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以现有的岗位责任制为基础,结合开展“文明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等创建活动,制定出岗位文明、岗位技能、岗位效益三者统一,定性、定量两方面结合,先进性、示范性突出的创建标准,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创建标志,公布创建标准;
5.要积极开展青年职工创新创效活动,组织引导青年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通过创新实现创效,使创建青年文明号的过程成为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过程;
6.要把青年文明号活动作为加强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作为转变行业风气、树立行业形象的有效途径,纳入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工作格局,加强组织管理;
7.青年文明号的领头人政治性强,业务上精,能够自觉带领青年争先创优。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检查验收、命名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必须是本级别的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的集体,才有资格申报更高一级的青年文明号。
第九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按照全市市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5%确定市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原则上要按照此比例向组委会办公室推荐市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区县团委可在未加入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但在本地已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中推荐若干个市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市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负责人原则上要参加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举办的培训班、观摩学习等活动。
第十条 各行业、各地在评选过程中,都要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办法。凡申报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必须从申报之日起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公布本集体的自然情况(指人数、平均年龄、负责人姓名及年龄、35周岁以下青年数等)、创建情况(指采取了哪些创建措施,取得了什么业绩,获得过什么荣誉等)、申报情况(指申报哪个行业、哪个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由什么组织往上申报等)、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管理部门的通讯地址及监督电话、电子信箱等。集中公示由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将所有候选单位名单集中在公众媒体(如报纸、网络等)上公布。自行公示不少于20天,集中公示不少于15天。
第十一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评选活动真正做到申报有公示、投诉有调查、检查有结果。对未进行公示的申报单位,要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的评选资格。对群众的投诉意见,要逐件调查核实,对不符合青年文明号评选条件的申报单位,要坚决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工作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在团组织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青年文明号活动的行业,团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评选。在团组织独立开展活动的行业,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但要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验收考核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考核以第七条为依据,并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实行量化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数额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新认定的市级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不超过原市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0%;不超过新申报创建集体总数的80%。
第十五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在组织开展市级青年文明号评选活动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全市青年文明号标兵的评选,并据此推荐省级青年文明号标兵和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标兵的争创集体。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通过下发文件、召开表彰会等形式,对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予以表彰,并授予市级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七条 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奖励政策,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学习培训、晋升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要把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负责人作为青年干部和管理者予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机会。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各行业对每个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基本情况要逐一建立档案,完善市级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将加强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市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在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的领导下,通过聘请特邀监察员等形式,对市级青年文明号进行指导、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挂“争创青年文明号”标牌或旗帜等标志,公开争创内容。凡是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挂相应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督电话、投诉网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必须统一佩带青年文明号胸卡。各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要在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标牌。
第二十一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牌匾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牌匾的制作规定是: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及颜色:青年文明号五个字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为红色;其它字为黑体字,黑色;
3.牌匾尺寸:市级及市级以下牌匾尺寸为480mm×300mm。
第二十二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组织检查与填写反馈表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组织各行业、各级团组织,定期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集中检查;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将及时反馈到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底都要通过各行业、区县团委向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考核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继续挂牌。每年申请重新认定的市级青年文明号在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同行业末位淘汰,未被继续认定的青年集体,将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考核及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的青年集体,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1个月整改。整改无效的,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牌匾。
第二十五条 凡市级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变化者,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或负责人中年龄均已超过38岁,青年文明号称号自行取消,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给该集体颁发纪念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将被强制取消称号、摘除牌匾,并向全市青年文明号集体予以通报: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青年文明号形象和声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二十七条 取消市级青年文明号,要经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审核批准,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实施,摘除的牌匾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收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二十九条 全市各行业、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层次的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青年文明号由各级团组织或团组织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的各级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命名,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能自行授予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诉讼法实施准备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改
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以及进一步贯彻执行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国发[1990]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 鞣矫娴淖急腹ぷ鳌O志兔裾棵殴岢故┬行姓咚戏ǖ淖急腹ぷ鳎岢鋈缦乱饧? 一、认真组织民政干部学习行政诉讼法,提高对实施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自觉性。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司法监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成为普通的事情。民政部门是以管理社会
行政事务为主要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有着广泛联系,有些工作做得不好也容易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组织干部学好行政诉讼法,使广大民政干部掌握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内容,克服与行政诉讼制度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以积极的态度做好行政诉讼法施行
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法规,使民政工作的行政管理活动和管理手段有法可依。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行为要有法可依,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管理手段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政立法工作有了较大进展,民政工作的主要业务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是,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完善、不配套的问题。民政部正本着从基层工作实际出
发,有计划地加快民政立法步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政法规。各地民政厅(局)要加强法制建设,协助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有关地方法规。
为了保证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各地民政厅(局)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清理有关的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已经过时的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同时,要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做好规章备案工作。
三、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有法可依的民政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暂时没有法规规范的民政业务,要严格遵守职责范围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要尽快理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权限,避免执法上的重复交叉或扯皮现象。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赋予民政部门行使民政工作以外的行政执法权力,要有法定的授权和委托或明文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切实支持和保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民政法规的贯彻实施。检查的重点是列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民政行政行为,尤其要注意有关限制人身自由、实施各种处罚的民政行政行为。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收容遣送工作、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等几项容易引起诉讼的民政行政行为,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以避免或减少诉讼。
收容遣送工作:在国务院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严格按照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送遣办法》管理,禁止越权处罚、滥施处罚等违法行政行为。地方政府明令规定的任务必须有法律依据或当地人民政府的法定授权和委托。
殡葬管理:严格按照一九八五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办事,不得施行规定以外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外的处罚,必须经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布规章明确作出补充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要坚决执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于容易引起行政诉讼的结婚年龄问题,应按《婚姻法》办事,在双方符合法定婚龄经晚婚动员后仍坚持结婚的,应准予登记。反对结婚登记中乱收费。
其他各类民政行政行为,容易引起行政纠纷的,也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应诉的对策。
四、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的领导。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对法制工作的领导有所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也在不断充实,但总的说来基础比较薄弱。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民政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务十分繁重,法制机构和人员与其所承担的任务相比还很不适应。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工作的领导
,把法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地贯彻落实以上准备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于八月底前书面告部政策法规司。



199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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