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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30:27  浏览:9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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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专家咨询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对属于前款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政府可以指令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条 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库。在未建立专家库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咨询有关专家的,由承办单位提出。

  第四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书面形式。

  第五条 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的专家组成员;

  (三)向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或通过书面形式,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第六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的必要性;

  (二)决策的可行性;

  (三)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决策的执行条件;

  (五)决策对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方面的影响;

  (六)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七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外传参与重大决策事项资料;

  (三)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各自实际的规章制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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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促进公平和提高质量为重点,认真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一手抓改革创新、一手抓条件建设和规范管理,确保高校招生安全、公正和秩序,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证高考安全顺利举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要强化高考安全管理,完善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部门协作机制,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联防联控,切实履行职责。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题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命题、制卷、试卷运输、保管到施考、评卷、分数合成等各个工作环节,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对可能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继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重点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密监控并及时清理通过网络、手机、校园小广告等传播涉嫌试题泄密和作弊信息,打击兜售作弊工具、帮助考生作弊、诈骗考生等违法行为。要确保高考数据信息安全,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严禁以信息发布或传递等谋取非法利益。

  二、积极稳妥推进高考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努力构建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试点工作定位,坚持导向、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积极探索高校自主考核与高考、高中学业成绩及成长记录相结合的人才选拔评价方式。要进一步深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坚持标准、严格自律、体现特色,积极探索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规律的高职招生评价机制。2011年开始开展高考综合改革的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份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已实施综合改革的省份要总结经验、不断深化,加快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纳入高校招生选拔体系的步伐。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改革的省份,要完善志愿填报及录取系统,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

  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中学,要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不断加强招生考试诚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公示的具体要求,要会同公安、民族、体育、科协等部门,加强对考生资格或身份,特别是对申报高考加分的考生及其项目、艺术或体育等特殊类型考生的联合审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等学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要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安排专人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核查处理,确保公示、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的要求,统筹协调,研究制订本省(区、市)清理规范地方性加分项目的方案。高等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招生章程、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各项具体招生办法,所有类型的招生均要明确具体要求,加强相互衔接,确保统一、完整、清晰。

  四、营造良好的高考社会环境。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加强对高考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精心策划实施,打好主动仗。要结合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时段,广泛宣传高考基本政策、改革举措、程序规则、诚信考试等各项做法、措施和要求。大力宣传高考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加强教育招生考试宣传载体及网络平台建设,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适时进行高考预警或案例宣传,揭露中介欺诈伎俩,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要继续做好肢体残疾、患有疾病以及家庭经济困难考生群体的考试服务和招生录取工作。落实高考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除患有传染性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以外,考生的身体状况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均不得仅以身体状况为由拒绝录取或加以专业限制。

  五、严肃查处招生考试违规行为。要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依法治招、廉洁自律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等任何费用作为是否录取考生或考生确认录取的依据。对未经我部核准计划擅自招收的学生或未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高校或中学,不仅要取消其相关招生或推荐资格,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将违规事实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报名、考试、录取管理及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办法,按照《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0〕1号文件附件)执行。

  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监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200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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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委(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经贸委
建 设 部
质量技监局

二OOO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是一项利国利民、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节能环保工程,是“九五”期间我国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自1996年10月实施以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下,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照明节电工作的深入发展。一是完成用户照明节电意识和照明电器产品、元器件产品生产企业基础状况调查,摸清了照明电器行业发展及照明节电潜力的基本情况;二是制定并发布4项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国家标准,组织6个品种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监督抽查及质量分析会议,在4个城市开展质量承诺制试点活动,引导照明电器产品市场有序发展;三是组织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技术开发、项目示范及应用推广,促进了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四是广泛开展照明节电的科普宣传、培训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使绿色照明工程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抽样调查表明,仅我国内贸系统大型商厦、中小型商厦(宾馆)在用的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已分别占照明装置总功率的90%、70%,取得了显著的社会节电效果。

  尽管绿色照明工程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仍然存在部分产品质量较差、市场不规范、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不大,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中国绿色照明工程旨在发展和推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节约照明用电,建立优质高效、经济舒适、安全可靠、有益环境的照明系统,满足社会对照明质量、照明环境和减少环境污染的需要。

  2.绿色照明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成功范例。照明节电是终端用电设备中节电率较高、成本效益较好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国照明用电量占全社会总用电量的10%左右,照明用电多以低效白炽灯为主,高效电光源普及率低,推广潜力很大。

  3.进一步明确绿色照明工程的范畴,除推广“节能灯”(紧凑型荧光灯)外,还应推广高效荧光灯、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等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高效照明灯具和电器附件、调光控制设备等。要将科学的照明设计引入工程设计和建设中。

  4.各级经贸委、建委(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技术进步,规范产品市场,强化信息服务,增强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促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健康发展。

  二、完善标准,制定办法,规范市场,强化监督和管理

  1.加强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标准和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进一步组织制定和完善高效照明电器的产品标准和能效标准,为实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节能认证和能效标识制度奠定基础。在建筑照明节电设计规范出台前,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建筑照明节电设计技术要求,以保证在新建项目中采用高效照明系统。

  2.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减少照明能耗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绿色照明工程管理办法,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把照明系统设计纳入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严格限制使用低效照明系统。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有序地、规范地开展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国家、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公布抽查结果,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引导用户购买优质产品,逐步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对在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产品及生产企业,要通过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和推广。对在监督抽查中拒检的企业和在监督抽查中产品被判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当地经贸委责令其停产整顿。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的结果,制定配套的整顿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市场的政策和措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规范生产、整顿市场、加强引导、提供服务等方面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禁止非达标产品的生产,特别要杜绝使用质量低劣的原材料和元器件;要引导企业充实和完善检测手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和不实的产品标识的违法行为。

  4.要加快照明电器行业的结构调整,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兼并、参股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生产等多种方式实现结构重组和产业升级,提高照明电器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照明电器生产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积极调整产品结构,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积极参与产品节能认证和质量承诺制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思想,努力创造国产名牌。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推广应用

  1.绿色照明工程的重点推广领域是机关学校建筑、商业建筑、体育建筑等各类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和公用设施。

  2.各地区、有关部门应研究制订并实施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推广应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机制,对在实施绿色照明工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要积极研究、试行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政府采购制度,扩大质量承诺制实施范围,引导、促进高效照明电器产品的大批量直销、采购活动,通过招标、投标和承诺活动,促进经国家监督抽查合格或通过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在竞争中扩大市场份额。

  4.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工程,大力宣传示范项目的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让用户真正了解使用高效照明电器产品及高效照明系统的意义,树立高效照明电器产品“既节电又省钱”的形象。

  5.要将绿色照明工程纳入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试点项目,建立、完善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筹资机制,对用户实施照明系统改造。

  6.要培育、发展绿色照明的中介机构,促使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为推进绿色照明工程开展科研设计、项目筹资、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7.建立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实施效果追踪和评价制度。各地区、有关部门每年应向国家经贸委中国绿色照明工程办公室报送本年度绿色照明工程的实施情况,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宏观指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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