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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57:22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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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

信部电函[2006]565号

  
  为了配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改革,逐步调整公用电信网间结算关系,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电信行业持续稳定发

展。现将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 
 
  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地网范围内,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且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结算费0.15元/分钟  。

  二、在本地网范围内,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固定用户相互呼叫时,每次通话以分钟为单位进行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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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关税[200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
  为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 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l05号)的规定,迸口税收政策所称“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 0个县(市)、重灾区4 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l 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l。
  二、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免税申请原则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分两次汇总上报。 。
  三、申报免税进口的灾后重建项目具体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 1号)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凡是明确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处于四川、甘肃、陕西3省5 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这些项目包括《规划》中列明的城乡住房、城镇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产业重建、防灾减灾、生态环境、精神家园等九个部分。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的重点是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需要扶持的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修复水、电、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项目。此类项目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已列入《规划》的证明文件。
  (二)对受灾地区未列入《规划》的其他灾后重建项目应限于在汶川地震中直接遭受严重破坏(以房屋、道路、桥梁倒塌或严重受损不能继续居住或通行为准,原则上不包括机器设备)的企业和单位直接修复或更新替换上述受损设施的重建项目,不包括企业和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用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进口物资的项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受损情况需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机构负责进行实地调查核定并出具实际受损情况的简明评估报告以及项目情况说明表(见附件2)。
  四、申报免税进口商品的具体范围:
  (一)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进口物资,原则上限定在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范围内。量少价低的零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申报进口此类物资应说明进口物资的种类、数量、金额、来源和进口的必要性。此类项目免税主要用于政府主导或企业捐赠的公共设施、安居民房等带有公益性质的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生产项目以及其他明显带有盈利性质的商业项目。
  (二)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设备,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优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可直接认定为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此类设备符合“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免税条件。企业或单位申报免税,可比照《目录》在申请文件中直接注明所需进口设备的品种、数量、相关技术指标及国别、进口时间等内容。
  2.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在《目录》范围内,但国内产品性能或产量暂时无法满足灾后重建需要的,企业或单位在申请文件中应当就进口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由财政部在征求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按“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对待。
  (三)申请免税的商品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并限于重建项目自用,用于经营销售的进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企业进行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消耗品以及从国内贸易商手中间接购买的进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
  五、免税申请文件应按规定提交列入《规划》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实际受损情况评估报告,阐述重建进口需求,并汇总申请免税进口的商品(格式参考附件:3)。同时,说明商品进口方属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是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当进口方属于后者时须得到前者的签章证明。政府部门负责进口的也应标明具体政府机构名称。免税申请文件还应明确进口物资的最终使用方以及使用计划等情况,并以表格形式汇总(见附件4)。
  六、上述进口的免税物资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免税物资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对违反海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2.项目情况说明表
  3._____省(市)申请免税进口商品汇总清单
  4.受损情况及进口需求评估表

  附件下载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225211.files/n9225226.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34号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温家宝同志指出:“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监管。一要理顺体制,明确责任,加强协调;二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三要提高检测能力和监管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明确授权环保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就放射源安全监管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环保部门负有对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处置全过程统一监管的职责。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央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将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作为国家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负起统一监管职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总体目标是:确保核设施运行安全稳定,核安全万无一失,放射源在有效安全的控制下,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得到安全贮存处置,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国家标准内。工作思路是: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加强观念、体制、制度、机制创新,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以核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竣工验收制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放射源登记制度等为手段,实施全过程监督,严格执法,以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促进核能和核技术的可持续应用。

  2、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必须立足于执法监督。各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要正确处理监督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关系,确保监督执法的严格、公正和公开。通过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机构,有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及早剥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等社会服务职能。

  二、明确职责,强化机构队伍建设

  1、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做到职能明确,责任到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性核与辐射安全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各省工作,负责放射源生产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对全国所有核设施、铀矿冶设施环境安全实施监管,管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组织全国性的辐射环境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地方性辐射安全法规标准;按职责分工承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的安全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以及放射源事故等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和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辐射环境监测、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负责承担总局委托的核设施、铀矿冶等环评及相关文件的审查和现场监督检查等任务。

  市、县级环保部门根据法规规定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辖区内放射源等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和电磁辐射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2、省级环保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任务所必须的、专职监管机构和人力资源。省级环保部门应设履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行政职能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或“辐射安全办公室”,下设“辐射环境监督站”,并按照总局《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快辐射环境监督站的队伍建设。过渡期间各省可以实行处站合一,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以集中力量和提高工作效率。

  市、县级环保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任务重、规模较大的市可考虑设专职机构负责这项工作。

  3、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要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善于做群众工作和严格依法行政。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人员持证上岗,制定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程序,坚持政务公开和建立重点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注意培养和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1、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省级环保部门要把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作为公益性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加快建设,提高收贮和安全保卫能力,商财政、物价部门落实收贮费用和运行维护经费,确保城市放射性废物库长期安全运行。

  2、省级环保部门要抓紧落实辐射监测设备的基本配置,尽快形成与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现辐射环境监测系统“组织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技术规范化、方法标准化、装备现代化、质量保证系统化”的总体目标。

  3、省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制订和落实核与辐射事故、反核恐怖应急响应方案,开展必要的演练,全面提升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污染控制能力。

  四、强化放射源安全管理,切实消除隐患

  2004年,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与卫生部门做好放射源监管职能交接工作。总局将会同公安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做好准备,全力以赴,搞好这次专项行动。各级环保部门要把本地区放射源安全监管列入日常工作,将建立健全放射源管理体系作为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常抓不懈。

  五、大力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应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源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主动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指定核与辐射安全示范教育设施。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监测技术人员和废物库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认识、技术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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