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如何进行验资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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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如何进行验资的复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如何进行验资的复函
一、当公司在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情况下办理增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的要求,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这一事实。
二、公司净资产出现巨额赤字时,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还应当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变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不要求提交验资报告。
三、对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说明以前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及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的注册资本累计实收金额。如果办理变更验资的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出具的验资报告存在问题,最好不要承接变更验资业务。
二OO二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发布《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等41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等41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5]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
YY0107-2005《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等41项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已经审定通过,现予以发布。该行业标准的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强制性行业标准
1.YY0107-2005《眼科A型超声测量仪》(代替YY0107-1993)
2.YY0117.1-2005《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Ti6Al4V钛合金锻件》(代替YY0117.1-1993)
3.YY0117.2-2005《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ZTi6Al4V钛合金铸件》(代替YY0117.2-1993)
4.YY0117.3-2005《外科植入物--骨关节假体锻、铸件钴铬钼合金铸件》(代替YY0117.3-1993)
5.YY0118-2005《髋关节假体》(代替YY0118-1993)
6.YY0310-2005《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通用技术条件》(代替YY0310-1998)
7.YY0326.3-2005《一次性使用离心式血浆分离器第3部分:血浆袋》
8.YY0497-2005《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
9.YY0502-2005《膝关节假体》
10.YY0574.1-2005《麻醉和呼吸护理报警信号第1部分:视觉报警信号》
11.YY0574.2-2005《麻醉和呼吸护理报警信号第2部分:听觉报警信号》
12.YY0574.3-2005《麻醉和呼吸护理报警信号第3部分:报警应用指南》
13.YY0579-2005《角膜曲率计》
14.YY0580-2005《心血管植入物及人工器官—心肺转流系统—动脉管路血液过滤器》
15.YY0581-2005《输液用肝素帽》
16.YY0583-2005《一次性使用胸腔引流装置水封式》
17.YY0584-2005《一次性使用离心杯式血液成分分离器》
18.YY0585.1-2005《压力输液设备用一次性使用液路及附件第1部分:液路》
19.YY0585.2-2005《压力输液设备用一次性使用液路及附件第2部分:附件》
20.YY0585.3-2005《压力输液设备用一次性使用液路及附件第3部分:过滤器》
21.YY0587-2005《一次性使用无菌牙科注射针》
22.YY0591-2005《骨接合植入物金属带锁髓内钉》
23.YY0592-2005《高强度聚焦超声(HIFU)治疗系统》
24.YY0593-2005《超声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
25.YY1007-2005《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代替YY91007-1999)
26.YY1122-2005《咬骨钳(剪)通用技术条件》(代替YY91122-1999,YY91134-1999)
27.YY1137-2005《骨锯通用技术条件》(代替YY91137-1999)
二.推荐性行业标准
1.YY/T0014-2005《半自动生化分析仪》(代替YY0014-1990)
2.YY/T0111-2005《超声多普勒换能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代替YY/T0111-1993)
3.YY/T0163-2005《医用超声测量水听器特性和校准》(代替YY/T0163-1994)
4.YY/T0196-2005《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代替YY/T0196-94)
5.YY/T0575-2005《硫乙醇酸盐流体培养基》
6.YY/T0576-2005《哥伦比亚血琼脂基础培养基》
7.YY/T0577-2005《营养琼脂培养基》
8.YY/T0578-2005《沙门.志贺菌属琼脂培养基》
9.YY/T0582.1-2005《输液瓶悬挂装置第1部分:一次性使用悬挂装置》
10.YY/T0582.2-2005《输液瓶悬挂装置第2部分:多用悬挂装置》
11.YY/T0586-2005《医用高分子制品X射线不透性试验方法》
12.YY/T0588-2005《流式细胞仪》
13.YY/T0589-2005《电解质分析仪》
14.YY/T0590.1-2005《医用电气设备数字X射线成像装置特性第1部分:量子探测效率的测定》
以上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
为了引导和规范边境贸易,完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关系的发展,现就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国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的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个人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二、建立和完善边境地区银行结算机制,引导边境小额贸易结算纳入银行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应当积极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对于已与我国签定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国家,应尽快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互设或单设双边本币结算帐户,开办本币结算业务。
三、放开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项下以人民币或外币现钞进行出口核销的限额控制。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无论出口金额大小,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均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交单等手续,其出口收汇核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现汇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外币现钞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及购货发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人民币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对已与我国签定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国家,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中通过居民个人汇入汇款收回货款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当提前将拟收入出口货款的居民个人姓名、帐号等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对此帐户做出标识。出口后,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已备案帐户居民个人汇入汇款的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根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规定,为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单及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六、各分局应检查、督促辖内商业银行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及其补充通知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凡在边境地区有外币储蓄业务的分支机构都要开办个人结汇业务,有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开办个人售汇业务,增加结售汇网点。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83号),进一步调整外币现钞买入卖出价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浮动,鼓励外币现钞进入银行渠道结汇。边境地区外汇局应积极协助边境地区商业银行随行就市地开展个人结售汇业务,并搞好风险管理和资金平衡。
七、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加强对边境小额贸易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汇总辖内边境小额贸易情况,并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八、边境地区外汇局要进一步加强所辖地区外币现钞管理,主动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联合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及时将有关边境贸易情况和外汇管理政策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将有关鼓励边境贸易出口的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加强与外经贸、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规范管理边境贸易。各地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及时向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从事边境贸易的相关人员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十一、本通知暂时在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试行。上述分局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经批准后实施。
十二、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边境地区商业银行。
附件: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略)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