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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8:22:01  浏览:8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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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育林基金、维简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竹材(包括木竹制品及半成品)、林化产品、林副产品及木竹燃料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原称更改资金,下同)是经国家批准提征,专门用于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维持林业再生产的专项基金。必须严格征收、管理、使用,不得改变使用途径。
育林基金、维简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各地(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征收范围:
(一)原木、原条、各种用途的小材小料、林区使用期5年以下的旧房木料及商品薪材;
(二)毛竹、篙竹、小山竹和其他杂竹;
(三)板材、锯材、木炭、木片、竹凉■、竹片、竹筷等木竹制品及半成品;
(四)竹笋(包括各种笋制品)、松香、活性炭等以木竹为原料生产的林产品;
从省外购进的木、竹及其制品、半成品,在产地没有征收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应当按本办法补征。
第五条 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伐房前屋后零星空地(不包括自留山、责任山)自用的木竹和生活柴、炭免征育林基金和维简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育林基金和维简费。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地(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育林基金、维简费,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
(一)国有森工企业、林场、垦殖场等企事业单位经营(包括联营山场)的木竹以及经批准注册的木竹经营单位经销的木竹分别按第一次销售价或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其中育林基金12%、维简费8%)计征。
(二)乡村集体林场、林农直接销售给用户或木竹市场的木竹,以及委托国有木竹经营单位代销的木竹均按其第一次成交价25%(其中育林基金15%、维简费10%)计征。
(三)木竹制品及半成品按规定标准折算原木、原竹计征。具体折算标准由省物价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在销售环节由买方缴纳,自用材可在领取采伐证时由使用者缴纳。
第八条 计划定额内育林基金、维简费各级的使用分成比例:
(一)集体(包括个体)林的育林基金、维简费,其省、地(市)、县(市、区)的使用分成比例为2∶2∶6。
(二)国有林的育林基金、维简费,省、地(市)、县(市、区)、场的使用分成比例为2∶1∶1∶6。
(三)省级分成部分的40%,按林业建设工程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安排给地(市)、县(市、区)使用。其中,优先安排给国家林业建设项目作地方配套资金。
第九条 育林基金使用分为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
(一)生产性支出项目包括造林、育苗、良种引进和繁育、中幼林抚育、封山育林、造林规划设计和验收、采伐迹地更新、营林生产配套设施设备、营林贷款利息和贴息、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林业科教、科技成果推广补助。
(二)非生产性支出项目包括各种专业会议费用、专项报表印刷费、专业护林人员及林业管理人员经费、设备设施购置及维修费、征管业务费。
育林基金生产性支出不得低于本级育林基金支出总额的70%,其中省级分成部分,育林基金生产性支出不得低于80%。
第十条 维简费主要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林区道路的延伸维护、防洪保安工程、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房屋维修与建筑等项目的补助费。
第十一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用于基本建设的,应列入同级基本建设计划,其工程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审批权限报计划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和以林养林的原则按计划和规定专款专用。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支出按同级财政审查同意的用款计划拨付使用。
育林基金、维简费当年收支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育林基金、维简费实行收支计划管理制度。省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将当年的资金应缴定额计划下达到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将缴交计划分解下达到县(市、区)、场等基层单位执行;用款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使用范围编
制,报同级财政审批,并报上一级林业、财政部门备案。
育林基金、维简费的决算按隶属关系逐级汇总编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决算资料,应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林业专项资金征收专用票据”的领用、登记、查对及保管制度。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印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并定期做到帐、证、表核对相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专用票证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对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定额上交、计划安排、少收不减、一年一定”的办法。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育林基金、维简费按月存入当地财政专户,地(市)财政部门于每季终了的10日内将应缴省级分成部分上缴省财政专
户。全年应缴定额于下年第一季度末全部结清。逾期不缴的,采取必要的监交措施。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地(市)林业主管部门缴交育林基金和维简费的方法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木材经营单位、加工单位以及大宗用户收购的无证木材、竹材、制成品、半成品补征所偷漏的林业规费;有权向应缴纳育林基金、维简费的单位和个人催缴清查,或委托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规定偷漏育林基金、维简费者,除补交应征部分
外,还要按欠交总额的3‰按月交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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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为保障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教委《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为此,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验收的范围和单位
(一)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
(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初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五年、六年制的教育;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包括实行三年、四年制的普通初中和职业初中教育。
(三)评估验收工作,按我省颁布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四)评估验收的对象为:县、不设区的市及市辖区。
二、评估项目及指标要求
(五)普及程度的基本要求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都能入学接受初级中等教育;其他地区的县初中入学率达到95%左右。
各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达到80%左右,其他县达到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辍学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应分别控制在1%以下和2%以下;其他县应分别控制在1%左右和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一般达到98%左右,17周岁人口中初级教育完成率,城市和经济、文化发达的县1997年前(含1997年,下同)达到85%以上,1997年后达到90%以上;其他县1997年前达到80%以上,1997年后达到85%以
上。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一般控制在1%左右(识字人口含通过非正规教育达到扫盲要求的,下同)。
5、全县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并经省人民政府评估验收。
(六)师资水平的基本要求
1、小学、初中教师都能达到任职要求。
2、教师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和取得相应专业合格证书的,小学达90%以上,初中达80%以上。
3、从1990年起新补充的小学教师,从1993年起新补充的初中教师学历均符合国家规定。
4、小学、初中校长均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5、小学、初中公办、计划内民办教师待遇落实,工资无拖久现象。公办教师按时如数发放工资;计划内民办教师工资国家补助部分按时如数发放,乡统筹部分按月或按季如数兑现落实。
(七)教育经费的指标要求
1、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三个增长”,即对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切实保证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以财政拨款为主。
2、小学、初中生均事业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当年省制发的相应定额予以落实。
3、在城乡足额征收了教育费附加,并做到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4、鼓励和提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原则,依法捐资助学,集资办学,开展勤工俭学。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
(八)办法条件的指标要求
1、办学条件的各项指标,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累计达到总分的85%以上的为合格。
2、小学、初中学校的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具体标准是:小学的设置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城市每所小学最大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1.5公里。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农村初中全乡
统一编序命名,每所初中规模一般在4-6轨。城市每所初中最大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
3、小学、初中的校舍(主要指教学用房、行政用房和生活用房)达到省规定的标准。小学生均建筑面积1997年前达3.3平方米以上,1997年后达3.5平方米以上;初中生均建筑面积1997年前达4.5平方米以上,1997年后达4.8平方米以上。学校危房控制在
1%以下,并能及时消除(学生不能在危房中学习)。
4、教学仪器的配备。乡政府所在地初中达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所规定的二类标准。其他初中1997年前达三类标准,1997年后达二类标准。乡中心小学的仪器,1997年前达省教委规定的二类标准。1997年后达一类标准。其他小学1997年
前达三类标准,1997年后达二类标准。音乐、美术、电教器材的配备,各初中、小学1997年前均达三类标准,1997年后达二类标准。生均图书小学10册,初中15册。所有初中、小学都要有常用的体育器材、劳动器材和劳动基地。
(九)教育质量的要求
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小学1997年前达97%以上,1997年后达98%以上;初中1997年前达90%以上,1997年后达95%以上。
三、评估验收程序
(十)各县(市、区)按照省确定的义务教育实施规划期限,首先逐乡(镇)抓好实施工作,待自查自评全县(市、区)达到“普九”标准后,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复查合格,并出具同意验收的复查报告,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普九”评估验收申
请。
乡(镇)的“普九”检查验收工作,仍按省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省根据县(市、区)的申请,每年组织教育和财政、人事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验收,凡全面达到各项指标要求的,即视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并报国家教委。
四、奖励与处罚
(十二)凡经评估验收,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称号,并予以奖励。
(十三)凡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在接受评估验收后,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
(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撤消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市、区)的称号,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1、在评估验收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2、连续两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保持本办法规定各项要求的。对1997年前通过验收的县(市、区)和1997年后验收的县(市、区),省将按1997年后的标准进行复查。
(十五)经评估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目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本办法中有关项目指标的说明及各种验收表册,由省教委另行制订。



1996年2月16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包括文科的社会实习、医科的临床实习、师范的教学实习等,以下简称实习),在提高学生思想觉悟,帮助学生巩固理论知识,增长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积累了一些新经验。
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和客观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致使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实习遇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落实实习场所相当困难,学生参加实习受到很大限制;实习要求不够明确,指导管理不力;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学生中有轻视实践、轻视劳动的倾向;有些单位实习收费偏
高,学校实习经费开支困难。这就使得实习普遍受到削弱,效果较差。许多用人部门反映,高等学校近期的一些毕业生在思想上、业务上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实习工作薄弱,是产生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引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青年学生只有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更多地了解国情,了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才能逐步锻炼成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知识分子。纳入教学
计划的学生实习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培养人才和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改进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是学校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共同责任。一定要从培养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共同承担和做好这项工作。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提出的“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中央和地方工业、农业、商业等部门,人民解放军,以及社会各有关行业和单位,都要把支持和接受师生参加社会实践、业务实习和军事训练,作为自己应尽的一项社会义务
,积极提供必要的条件”等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学生的实习,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接受实习单位的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进行实习的总要求是:了解社会,接触实际,以增强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巩固所学理论,获得本专业初步的实际知识,以利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各类高等学校都要在教学计划中安排必需的实习次数和时间,切
实保证实习质量。
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要把配合学校搞好实习作为自己份内的重要职责,切实担负起培养人才的任务。这方面的工作成绩,要和职工教育一样列为衡量有关单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绩卓著的,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搞得不好的,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进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
高等学校学生要到社会主义建设第一线的基层单位实习。根据不同专业性质和实习要求,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尽量在本系统、本地区所属单位安排实习场所;需要跨系统、跨地区安排的,原则上由学校与接受实习的单位直接联系。要力争做到接受实习的大
部分单位能相对稳定。较长时间内固定的实习基地,学校和接受实习单位要签定实习合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场所安排,按专业性质不同,由有关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在高等学校同接受实习单位挂钩的基础上,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高等学校的实习负责指导、协调,并尽力给予支持和帮助。文科类专业,特别是文、史、哲、考古等基础性专业,实习安排困难较多,有关部门和
单位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除负责协调实习场所的安排外,还要对实习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经验交流;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情况,就实习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工作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
三、努力提高实习质量
高等学校和接受实习的单位要紧密配合,根据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实习要求,共同组织好实习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内容和方法,提高质量。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认真制订实习大纲,明确规定实习的要求,完善有关教学文件。要选派合适的指导教师,加强对实习的指
导和管理,根据实习场所的具体情况制订实习计划,安排好实习的内容,选择好实习的方式。要切实加强实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严格实习纪律。要在职务聘任、工作量制度、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方面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教师搞好实习工作的积极性。要启发引
导学生向工人、农民和一切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学习,提高实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达到实习的各项要求。要在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方面对学生提出实习的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要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接受实习的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配合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指导;要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检查实习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学校共同做好考核工作;要充分重视实习中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努
力改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等方面的条件。接受实习任务较多的单位,应明确专人或相应的机构管理该项工作。
四、建设好实习基地
一些接受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建设实习用房。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必要的实习基地;还可结合职工培训中心的建设等,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实习基地。有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安排投资
等方面,对有关实习基地建设的项目,应给以支持。同时,高等学校也要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科学研究、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地所在单位优先给予帮助。“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联合体”是加强学校和有关部门横向联系、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教育改革和各项事业发
展的好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出人才、出成果。高等学校要积极与实习基地的单位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三结合联合体。
在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的同时,要重视校办工厂、校办农场、附属医院等校内实习基地(包括地质、地理、测绘、生物、考古等类专业的野外固定实习基地)的建设。文科类专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试办某些校内实习基地。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列入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
,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要认真解决校内实习基地在人员编制、设备更新、管理体制、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保证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实习教学和经济创收、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校内实习基地是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条件,但不能完全以此来代替校外实习
基地(医科院校的附属医院除外),要保证各专业学生都有机会接触社会,深入基层,受到实践锻炼。
五、合理解决实习经费开支
高等学校要在核定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实习开支。要厉行节约,坚持就地就近安排实习场所,不住或少住旅馆、招待所。要结合实习内容,适当承担接受实习单位的某些工作和生产任务,争取获得减收或免收实习费用的优惠条件。结合实习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
和咨询任务的,可从该项任务的科研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实习开支,但不得发给学生个人。
接受实习的单位,应从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重视人才出发,大力支持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习经费开支办法,不要把接受学生实习当作创收或盈利的一种途径,也不应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规定的原则下,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
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经费开支办法。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从本单位的利润留成、税后留利中拿出部分经费支持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师生结合实习,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接受实习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量大小适当减免实习收费,或给予学校一
定报酬。
六、努力探索搞好实习的新途径、新办法
近年来,在高等学校实习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例如,师生结合实习承担生产、技术革新、社会调查、专题研究任务,直接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也使学生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实际工作锻炼;学校和接受实习单位建立固定协作关系或组成“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联合体”,
加强学校和社会的横向联系,也有利于实习的顺利进行;实习和毕业生预分配联系起来,使学生实习有更强的针对性,也提高了接受实习单位的责任感,等等。这些经验,应当进一步总结提高,逐步推广。
为了适应经济、科技、教育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学校和社会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改进和加强实习工作,提高实习效果和人才培养质量,必须积极改革实习内容、方法和管理工作,不断探索搞好实习的新途径、新办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实习的改革试点要加强领导
,积极支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开创实习工作的新局面。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8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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