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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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道部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0日,铁道部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十五条 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九条 500元改为“1000元”,5日改为“10日”。
第二十条 全文修改为“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该规则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
第二十一条 取消“一律”二字,“在”字之前增加“如托运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中的“六、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权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权局
1996年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3号文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智力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与传播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版权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著作权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
第三条 调解著作权纠纷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平等、自愿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准确恰当。
第四条 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并向自治区版权局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住址、法人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二)著作权纠纷的事实和申请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申请人的请求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被申请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
第七条 自治区版权局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被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和申请书副本后十五日内向自治区版权局提交书面答辩状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向自治区版权局明确表示同意调解的,视为不同意调解,自治区版权局应当撤销调解,并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要求,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存档备查,原申请书不退还申请人。
经自治区版权局两次合法通知,原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调解,视为放弃调解,自治区版权局应记录在案,并告知被申请人,撤销调解。
第十条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签字。
自治区版权局作出调解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寄送著作权纠纷的当事人。
第十一条 对已达成协议,当事人双方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版权局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对认定不清或由于特殊原因难以调解的著作纠纷,自治区版权局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自治区版权局对受理的著作权纠纷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调解著作权纠纷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凡当事人提出正当理由要求办案人员回避的,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回避。
第十五条 一般性案件应在三个月内结案,重大案件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再适当延期。
调解著作权纠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 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应当做到:
(一)填写著作权纠纷案件登记卡;
(二)将申请书副本及时送达被申请人;
(三)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分析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召开调查会或调解会;
(四)提出书面结案报告,集体研究定性;
(五)制作调解书,其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请求、查证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协议内容等。
第十七条 自治区版权局调解著作权纠纷,可以收取调解费。调解费由申请人预交,经过调解,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调解费的具体收取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4日
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05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4〕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泸州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品目名称备注
A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A030101电视机*
A030105摄影、摄像器材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空调▲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计算机▲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A030202打印机▲
A030204传真机▲
A030205复印机
A030206速印机
A030208投影仪
A030209扫描仪
A0708制服*
A030301办公家具*
A0401纸张▲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A100401服务器
A100402路由器
A100403交换机
A1027电梯
A1029锅炉
A1101汽车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专用采购项目
A0601救灾物资*
A0602防汛物资*
A0603抗旱物资*
A0704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工具和仪表仪器*
A1001通信设备*电话通信设备、其它通信设备
A1002印刷设备*
A1003照排设备*
A1006医疗设备、器械*
A1007计划生育设备*
A1008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消防设备*
A1015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档案保密设备*
A1019教学设备*
A1020实验室设备*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体育设备*
工程类
B09修缮、装饰工程10万元以上
B10系统集成、网络工程5万元以上
服务类
C01大宗印刷10万元以上
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5万元以上
C070301车辆保险定点保险
C070302车辆加油定点加油
C070303车辆维修定点维修
C0801会议10万元以上的会议
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表示市级单位单项预算2万元或批量5万元的采购项目,▲表示
定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定点项目仍通过招标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在省财政厅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本目录发布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与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情况,可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