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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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20日,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建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类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承担建设类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成人教育(不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的各类学校、培训中心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培训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培训机构资质是指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培训业绩等。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评定
第五条 培训机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各级培训机构的资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8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一12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6人。
2、专职教师应有10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7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20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2000册以上图书。
4、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15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有相对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二、资质二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和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地8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4人。
2、专职教师应有6人以上,其中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的不少于4人,且专业配套。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4人;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5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12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有相应的实习实验场地,配备教学专用的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并藏有1000册以上图书。
4、举办过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培训班。年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资质三级:
1、培训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中专以上学历,并有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2人。
2、专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大专以上学历;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建设类专业教学经历或在建设行业工作实践经历。
3、专用教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有同时满足60人以上的食宿条件;配备微机、投影仪、幻灯机等电化教学设备;有图书资料室。
4、举办过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班。年培训规模400人次以上。
5、有明确端正的办学思想,有总体规划和年度办学计划。有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工作规程和有关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发布。
第七条 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分级评定。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平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二级及三级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评定,其评定结果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成立时间至少一年。其中申请一级资质的至少三年。
第九条 培训机构申请资质等级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
2、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
3、培训机构章程;
4、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件;
5、培训业绩资料;
6、资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经审定认定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培训机构,由各级相应权限和职能的资质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二级及三级资质证书按资质管理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第十一条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资质管理部门根据开展培训活动的需要和培训机构的专业特长,核定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范围。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必须取得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才能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取得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全国性的资格性岗位培训、适应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任务。取得二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直属范围内的资格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及职业资格培训等培训任务。取得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适应性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或本地区、本单位的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证、验印的培训任务只能由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已经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三年后需要复评,复评达不到要求的,降低原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已具备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须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办法》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资质等级复检的业绩资料。资质管理部门将随时抽查教学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批评、警告,以及降低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升级、降级实行资质公告制度。公告由资质管理部门不定期在地方或行业报纸上发布。一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二级及三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发生合并、分立,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培训范围进行培训。凡超越资质管理部门核定的培训范围进行培训的,一经查出,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公布学习出版社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0]29号
北京市、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委宣传部: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学习出版社等13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学习出版社
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文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中华书局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美术出版总社
中国美术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现代教育出版社
东方出版中心
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等67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蒸汽甲板机械技术要求等49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科教发[2004]282
关于发布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等67项交通行业标准和废止蒸汽甲板机械技术要求等49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等67项交通行业标准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67项标准的编号和名称是:
1、 JT/T12-200 1、 JT/T12-2004 运输船舶油耗计量仪表配备技术要求
(JT/T0012-1985)
2、 JT/T109-2004 内河船舶手动系缆绞盘(JT/T109-1991)
3、 JT/T138-2004 小型船舶船名牌(JT/T138-1994)
4、 JT/T247-2004 内河船舶手摇矩形窗(JT/T247-1995)
5、 JT/T249-2004 内河船舶平式风雨密舱口盖(JT/T249-1995)
6、 JT/T250-2004 内河船舶下舵承(JT/T250-1995)
7、 JT/T251-2004 内河船舶上舵承(JT/T251-1995)
8、 JT/T258-2004 长江运输船舶操纵性衡准(JT/T258-1995)
9、 JT/T259-2004 内河船舶轴系中间轴承(JT/T259-1995)
10、 JT/T265-2004 内河船舶轮机工属具定额(JT/T265-1995)
11、 JT/T343-2004 内河顶推船队手动连接绞车(JT/T343-1995)
12、 JT346-2004 船用气帐式救生衣(JT/T346-1995)
13、 JT/T349-2004 黑龙江水系推(拖)船系列(JT/T349-1995)
14、 JT/T352-2004 长江船舶(船队)航行技术性能实船试验方
法(JT/T352-1995)
15、 JT/T358-2004 内河船舶轻型单扇钢质门(JT/T358-1995)
16、 JT/T359-2004 内河船舶钳式导缆器(JT/T359-1995)
17、 JT/T360-2004 内河船舶船体建造精度(JT/T360-1995)
18、 JT539-2004 船用抛绳器(JT4542-1992)
19、 JT/T540-2004 船用中小型柴油机曲轴与轴瓦分级修配尺寸
(JT/T4056-1980)
20、 JT/T541-2004 船用小型柴油机活塞环与环槽分级修配尺寸
(JT/T4057-1980)
21、 JT/T542-2004 船用往复水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1-1979)
22、 JT/T543-2004 船用离心水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2-1979)
23、 JT/T544-2004 船用旋涡水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5-1979)
24、 JT/T545-2004 船用叶片油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2-1979)
25、 JT/T546-2004 船用齿轮油泵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3-1979)
26、 JT/T547-2004 船用螺杆泵修理技术要求(JT/T4114-1979)
27、 JT/T548-2004 船用电动起锚机和电动起货机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8-1979)
28、 JT/T549-2004 船用电动系泊绞盘及其减速箱修理技术要求
(JT/T4109-1979)
29、 JT/T550-2004 船用活塞式空气压缩机修理技术要求
(JT/T4110-1979)
30、 JT/T551-2004 船用氟里昂压缩机技术修理要求
(JT/T4111-1979)
31、 JT/T552-2004 港口计量工作导则
32、 JT/T553-2004 港口货运计量设备使用年限的界定
33、 JT/T554-2004 港口货运计量设备配备规范
34、 JT/T555-2004 港口计量术语
35、 JT556-2004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
36、 JT/T557-2004 港口装卸区域照明照度及测量方法
(JT/T2012-1998)
37、 JT558-2004 船舶消防演习操作规程
38、 JT/T559-2004 珠江干线货运船舶船型主尺度系列
39、 JT/T560-2004 船用吸油毡
40、 JT/T561-2004 港口台架起重机安全规程
41、 JT/T562-2004 港口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42、 JT/T563-2004 港口浮式起重机
43、 JT/T564-2004 港口缆车起重机
44、 JT/T565-2004 港口缆车起重机安全规程
45、 JT/T566-2004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46、 JT/T567-2004 港口货运斜坡缆车
47、 JT/T568-2004 港口货运斜坡缆车安全规程
48、 JT/T569-2004 水运工程 超声波流速仪
49、 JT/T570-2004 水运工程 旋桨式流速仪
50、 JT/T571-2004 水运工程 回声测深仪
51、 JT/T572-2004 水运工程 地下水位计
52、 JT/T573-2004 水运工程 超声波水位计
53、 JT/T574-2004 水运工程 桩基静载仪
54、 JT/T575-2004 水运工程 闸门开度计
55、 JT/T576-2004 水运工程 非金属声波检测仪
56、 JT/T577-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钢筋计
57、 JT/T578-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锚索测力计
58、 JT/T579-2004 水运工程 伺服式测斜仪
59、 JT/T580-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孔隙水压力计
60、 JT/T581-2004 水运工程 电位器式多点位移计
61、 JT/T582-2004 水运工程 滑线电阻式位移计
62、 JT/T583-2004 水运工程 钢弦式锚杆计
63、 JT/T584-2004 水运工程 差动电阻式应力计
64、 JT/T585-2004 港口机械 数字式角度检测仪
65、 JT/T586-2004 港口机械 负荷传感器二次仪表
66、 JT/T587-2004 港口机械 数字式起重力矩限制器
67、 JT/T588-2004 港口机械 输送带速度检测仪
以上发布的67项交通行业标准中,JT 346-2004,JT 539-2004,JT 556-2004和JT 558-2004四项为强制性标准,其余均为推荐性标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并在《交通标准化》刊物上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三日
废止标准目录
以下49项交通行业标准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
1、 JT/T4103-1979 蒸汽甲板机械技术要求
2、 JT/T4104-1979 船用蒸汽舵机技术要求
3、 JT/T4181-1982 船用锅炉勘验技术要求
4、 JT/T4182-1982 船用锅炉钢材使用技术要求
5、 JT/T4183-1982 船用锅炉焊接、焊缝检查、热处理技术要求
6、 JT/T4184-1982 船用锅炉本体修理技术要求
7、 JT/T4185-1982 船用锅炉管子加工、拆装技术要求
8、 JT/T4187-1982 船用辅锅炉制造、安装与调试技术要求
9、 JT/T4189-1982 船用主锅炉安装技术要求
10、 JT/T4190-1982 船用锅炉水压试验、蒸汽试验技术要求
11、 JT/T4191-1982 船用锅炉的技术文件及钢标记规定
12、 JT/T4060-1983 船舶电机修理技术标准
13、 JT/T4502-1983 修船船壳除锈油漆标准
14、 JT/T4503-1983 船用牺牲阳极块更换技术要求
15、 JT/T4504-1983 锚及锚链修理技术要求
16、 JT/T4505-1983 船用通海阀修理技术要求
17、 JT/T4536-1989 船舶锅炉安全阀修理技术要求
18、 JT14-1995 内河船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9、 JT/T42-1993 船用柴油机机座修理技术要求
20、 JT/T43-1993 船用柴油机机架修理技术要求
21、 JT/T44-1993 船用柴油机导板修理技术要求
22、 JT/T45-1993 船用柴油机气缸体修理技术要求
23、 JT/T46-1993 船用柴油机气缸套修理技术要求
24、 JT/T47-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修理技术要求
25、 JT/T48-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环修理技术要求
26、 JT/T49-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销修理技术要求
27、 JT/T50-1993 船用柴油机连杆衬套及活塞销孔衬套修理技
术要求
28、 JT/T51-1993 船用柴油机活塞杆修理技术要求
29、 JT/T52-1993 船用柴油机十字头修理技术要求
30、 JT/T53-1993 船用柴油机滑块修理技术要求
31、 JT/T54-1993 船用柴油机连杆修理技术要求
32、 JT/T55-1993 船用柴油机主轴瓦及连杆轴瓦修理技术要求
33、 JT/T56-1993 船用柴油机紧配螺栓及螺母修理技术要求
34、 JT/T57-1993 船用柴油机曲轴修理技术要求
35、 JT/T58-1993 船用柴油机装配、安装技术要求
36、 JT/T59-1993 船用柴油机气缸盖修理技术要求
37、 JT/T60-1993 船用柴油机气门修理技术要求
38、 JT/T61-1993 船用柴油机气门导管及气门壳修理技术要求
39、 JT/T62-1993 船用柴油机螺旋弹簧修理技术要求
40、 JT/T63-1993 船用柴油机凸轮轴修理技术要求
41、 JT/T64-1993 船用柴油机凸轮修理技术要求
42、 JT/T65-1993 船用柴油机喷油设备精密偶件修理技术要求
43、 JT/T66-1993 船用柴油机推力轴及推力轴承修理技术要求
44、 JT/T67-1993 船用柴油机检修后试车试验技术要求
45、 JT/Z4003-1980 柴油机零部件镀铬修复工艺
46、 JT/Z4004-1980 船舶机械零部件镀铁修复工艺
47、 JT/Z4005-1980 柴油机零部件电弧焊补修复工艺
48、 JT/Z4006-1980 船舶机械零部件金属扣合修复工艺
49、 JT/Z4007-1980 船舶机械零部件粘结修复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