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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46:46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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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鼓励企业设置科研机构优惠办法
广州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设立科研机构,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吸收能力,提高企业科技进步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含番禺市,下同)属企业、街道和乡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四条 企业科研机构由企业直接领导,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也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
企业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由企业任免,并根据厂长(经理)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五条 企业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技术开发任务;
(二)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和一定比例的专职科技人员及必要的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其中科技人员应占机构人数60%以上);
(三)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资金来源;
(四)有相应的研究试验手段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企业科研机构项目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来源,可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摊入成本。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装备和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可摊入成本。
(二)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盈利的企业和“双保”企业,可在税前按当年销售额20%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费;亏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不增加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和亏损的集体企业均按1%的比例提取;高新技术企业和医药工业企业按3-5%提取,其中属于集成
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计算机行业中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政策的企业,按10%的比例提取。
(三)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小批量中试产品及其它收入按规定留给企业使用的部分。
(四)新产品减免税金。
(五)国家和地方财政用于技术开发的拨款。
(六)科技项目申请立项的专项拨款或银行贷款。
第七条 企业科研机构实施由企业自筹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符合市级项目标准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列入市各类科技项目计划,并享受相应待遇和优惠。
第八条 企业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纯收入,可提取20%,作为直接参加工作人员的报酬,此项报酬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九条 企业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投产后,企业可从投产后新增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有功人员,其中属于高科技项目的在三年内,其它项目在两年内按新增利润总额的10%提取。
第十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科委批准后,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冠以本企业全称或专业特征的名称;
(三)实行分级核算,分帐管理,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技术成果水平较高,科研开发能力较强,每两年至少有一项市级以上新产品,申报前,至少有一项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的科技进步奖励;
(五)科研效率、经济效益较好。
第十一条 企业科研机构在完成本企业的科研与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有组织地对外承接委托研制、合作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吸收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作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该科研机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并可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科研单位的待遇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企业应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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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建字〔2008〕28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八年二月五日

深圳市建设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工程建设秩序的违法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二)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五)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工程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七)注册执业人员不在岗而委托他人冒名代行职责的,或注册执业人员弄虚作假取得执业资格的;

  (八)变造、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第三条 实行举报分级制度。根据举报者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两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符合;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和部分证据,并协助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符合。

  举报奖励级别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1%(一级举报)、0.5%(二级举报)给予奖励,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1000元;对违法行为未作罚款处理但给予其他方式的行政处罚的,一级举报奖励400元,二级举报奖励2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接受、处理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实施对举报有功者的奖励。发现所举报的建设项目不属本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部门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当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承办案件单位负责查验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领取举报奖励金,代领人应当签名。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13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现将《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陇南市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反映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有关情况,为推进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为指导基层服务,为社会和群众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客观反映的工作要求,做到全声、准确、及时、规范。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市县政府办公室要设立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驻陇南有关单位,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都要明确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并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二)依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网络和各项工作机制;

(三)负责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和编辑、传递、反馈等工作;

(四)负责政务信息引导工作,定期发布信息报送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五)适时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专题信息;

(六)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对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适时进行培训。



第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信息直报点。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政务信息员组成。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政务信息员。兼职信息员在政府机关内部或其他单位选聘。各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需要在基层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选聘信息员。专兼职政务信息员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并报上级备案。特聘政务信息员由所在单位和聘任单位共同管理,以所在单位为主。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政府工作经验及市场经济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具有一定的超前思维能力、准确判断能力和创新能力;具备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关注经济运行情况,反映经济调节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关注市场体系建设和市场秩序规范情况,反映市场监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围绕社会管理工作,反映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和问题。

(四)关注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反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反映社情民意,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反映预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情况,提供有决策参考价值的建议。

(二)围绕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反映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和专家学者的建议。

(三)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反映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

(四)围绕政府重点工作和领导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信息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反映政府依法行政情况,为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法制政府服务。

(一)围绕法制建设,反映政府立法情况。

(二)围绕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反映行政决策情况。

(三)围绕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反映行政执法情况。

(四)围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反映政府勤政廉政建设情况。

(五)围绕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反映行政监督情况。

(六)围绕政府职能转变,跟踪反映相关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七)围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反映政府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的情况。

(八)围绕政府管理机制创新,反映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九)围绕规范政府权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反映建设责任政府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采集。凡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协调、服务行为相关的各类信息,均属政务信息工作的采集范围,信息人员可从网络、传媒、文件,材料中采集信息,或从调查研究中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编写。对采集的原始材料要进行筛选,加工,做到事实准确,主题鲜明,文字精练。



第十四条 信息核签。凡向上级报送的信息,须经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管领导审签,重大情况要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五条 信息传递,按照各类信息的内容,确定分送范围,及时快捷传送。



第十六条 信息反馈。及时转办领导批示,跟踪落实并反馈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不断深化政务信息的服务层次和质量。



第十七条 信息归档。信息刊物在分送领导参阅和报送上级的同时,要保留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信息报送制度

(一)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陇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二)根据上级提出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报送信息,增强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三)报送信息主要依靠电子网络传输,暂时没有联网的,采取传真和电话报送,特殊情况可派人专送。

(四)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第十九条 信息采用通报制度

(一)上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定期向下级政府、部门、单位通报信息采用情况。

(二)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向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直报点,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通报上季度信息采用情况。



第二十条 信息交流制度

(一)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利用全市政府系统信息网络和其他形式广泛开展信息交流,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二)市政府办公室通过陇南公众信息网、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及所办刊物等多种渠道分层次开展信息发布和交流。



第二十一条 信息直报点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市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各级信息直报点要确定专人负责。

(三)信息直报点实行分级管理。

(四)市政府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在乡镇政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信息直报点。

(五)市政府办公室对设立的信息直报点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六)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的管理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管理制度

(一)政务信息网络由各级政府的纵向网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单位的横向网络以及驻外机构、新闻单位、信息直报点的延伸网络组成。

(二)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巩固并拓展政务信息网络,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制度

(一)政务信息工作的培训对象是全市专兼职信息员和特聘信息员。

(二)政务信息员培训要结合岗位职责要求,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为基本内容。

(三)政务信息员队伍的培训以组织调训、自主选学、脱产集训、在职自学、出外考察学习、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

(四)政务信息员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定期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修订)》,对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年度评价考核结果,分类排名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信息直报点和优秀信息员,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要信息,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要确定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指定具体负责人,保障工作经费,改善信息工作手段,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县区政府负责乡镇政府、部门、单位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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