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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执行的理论依据及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杨亚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30:56  浏览:8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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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权的执行当前来说已经不是新型案件,而且越来越多的股权执行案件将成为执行案件的一部分。最高院没有明确规定。
一、执行股权的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有关执行股权的法律是空白的,即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执行规定》对执行股权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拓展了执行的方法,又充实了执行工作的内容,同时也体现了执行工作丰富的内涵。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是股东因其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享有财产权益,具有转让时的权利。执行股权与股权自身特征密切关联,股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项基本内容
自益权是股东自己可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纯粹的财产权益。共益权是指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与其他股东共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重大经营决策表决权、董事等人事任免权、对董事经理的质询权、监督权,还有知情权。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
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而获利股权,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从而取得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并享有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因此股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这样也就不难理解股权在执行理论中的可供执行性。
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
股权作为股东的财产,因其具有财产属性,从而具有可转让性。这一属性,在公司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同样附加着一定条件。
(二)执行股权的基本原则
1、对股权的保护原则
执行股权对股权的保护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第二,对股权的执行,按照规定首先应执行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如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不能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还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或者下一年的股息或红利。
2、优先受让原则
在执行股权时,应昼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权利,尤其要注意对优先购买权的保障。由此可见,对股权执行是在其他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不同意,其他股东则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同意,方可执行股权。
3、维护法人财产原则
一个企业的法人财产,只对其自身债务承担责任,即用其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股权时,执行股东依据股权享有的财产利益,因股权本身并不体现为具体财产,公司对这些出资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只有涉及到公司自身债务,和可以执行这些财产,否则就会构成对公司财产权利的侵犯。
二、实践中执行股权存在的问题
执行股权的实施丰富了执行工作的内涵,提高了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保护程度。但执行工作实践中,由于对执行股权法律的理解和实践操作不同,常常做法不一,又出现了执行工作多样化和复杂化的很多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立法的原因,也有工作中对执行股权有关规定的理解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投资权益和股权区分不明问题
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带来的权利和收益。从这一概念可看出股权包含在投资权益之内,是投资权益中一个方面的权益。而在执行实践中通常对投资权益理解为股东向公司进行投资,因出资而取得的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执行规定》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并列提到投资权益和股权,这样的并列使用主要是为了避免目前对这类权利的叫法较多且乱而造成个人理解的偏差。
因此,对被执行人在公司中的投资权益的执行,应称为执行股权。对于被执行人独资开办企业中拥有的投资,也应舍弃“投资权益”这一概念。这样才能真正理解投资权益的概念,同时,也可打破认为执行投资权益就是执行股权这一传统和错误的观念。
(二)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人执行的问题
在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认为被执行人开办的企业法人,其资产应属被执行人完全所有,应视为被执行人财产,可直接予以执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照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公司登记成立后,公司的财产即独立于投资者财产而存在。不允许对被执行人投资开办的下属企业法人财产进行直接执行。《执行规定》所提的直接裁定予以转让,注重的是执行实践中,不需任何人同意与否而直接执行的方式,而不是对其财产的直接执行。


(三)执行股权与公司特属股权和转让数量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法》这一规定应理解为只适用于当事人自主协议转让股权的行为,而法院在强制执行转让股权是为了债权人利益而实施的国家行为,不存在违法投机行为。但受让人应继续遵循公司法对转让人的规定。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进行了限制,这些人在任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对这类股权的执行,根据执行工作的特有属性,仍不受《公司法》的规定限制,可以执行。
(四)执行股权关于受让人的资格及注册不实的问题
《执行规定》对股权转让有着特别的规定,而对受让人的资格未有规定,即执行股权进行转让时,受让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在无法转让时,什么样的股权可以抵偿给债权人。实践中遇到问题主要是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案件,最高院1987年《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释》第七条规定,一般不宜以投资清偿债务,确有必要的,应征得内地合资方或合作方和有关方面的同意,通过转让投资权益的方式进行。《执行规定》更加明确股权的可转让性。在执行外资股权时,对受让人没有规定,如转让给国内投资方,转让后使外商股东的股份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冲突。如把外商股东股权全部转让给国内投资方,则会改变了外商企业的性质。这种情况下应对受让人的资格进行限制,最好受让人是外商。无外商受让时,国内投资方为受让人,在体现外商股份不低于注册资本25%的情况下,对非外商股东转让。这样,既维持了公司的企业性质,又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遇到的另一问题,是股权的瑕疵问题。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出资。针对这处情况,我们要重新对股东的出资实物进行作价,以便确定股权的真实价值,从而保护受让人的权益,以免对执行工作的真实、合法性提出质疑,损害执行工作的可信度。

北安法院 杨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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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高效、服务、法治政府,运用现代网络技术,推进电子政务,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创新监察方式,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以提高效率、强化监督、方便群众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安全可靠,适度超前”的建设原则,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依托全市电子政务网平台,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建设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二、制定方案,突出重点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省电子政务办、省监察厅在全省电子政务网上统一布置的第一个市州配合建设的应用系统,要求市县系统今年8月31日前全部建设完成,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为按时完成任务,各地一定要抓紧制定建设方案,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方可实施。当前重点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县市区电子政务网的建设。 电子政务网是承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的基础平台。县市区电子政务网要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应用为基础,依托公用、专用基础通信网络设施,形成一个网络、一个门户、一个系统(办公OA系统)为核心的县市区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即:一个网络是市到县市区及县直部门和乡镇的电子政务网,一个门户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为老百姓服务的政府门户网站,一个系统是电子政务网上建立的为公务员服务的办公OA系统。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荆州市县市区、市直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方案》建设电子政务。

  (二)县市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行政审批系统,总体构架是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内外关联、数据共享。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一个全市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系统由外网审批服务平台(中国荆州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外网服务系统)、内网审批平台、审批业务、统计分析、监督考核、后台维护和数据交换子系统组成。外网审批平台是实现网上审批的基础,内网审批平台是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个窗口、独立办件大厅窗口进行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的平台。系统建成后,将实现全市共同使用一个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办理行政审批业务,并按照权限共享全市行政审批数据资源。系统通过市电子政务专网,横向与进驻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窗口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系统和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外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业务系统联网,实现并联审批,纵向实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与市直各部门之间及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与县市区各部门、乡镇之间的网上数据传输,实现网上表格下载、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预审、网上查询等功能,并向省级监察平台及时汇总上报监察数据,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电子监察系统,由数据监察、音视频监察和电子监察网站组成。数据监察系统的功能是通过电子审批系统自动、实时地采集每个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的详细信息,即时、同步、全面地监察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全过程,实现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和信息服务等功能,并对超期办理和违规办理行为即时发出红黄牌警示,对行政效能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音视频监察系统的功能主要是运用远程摄像手段,通过网络对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办件大厅及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现场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等进行即时监控。监察网站的功能是在外网上给广大群众提供纪检监察工作动态和电子监察信息,并对行政效能投诉进行网上受理、交办、督办、反馈,各地只需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监察网页。

  三、统一网络,统一软件

  市电子政务网通讯线路运营商为中国电信集团荆州市分公司,各地网络汇聚要采用同一运营商线路,以光纤方式接入市电子政务网,2009年8月底以前全部实现与市电子政务网的宽带连接。

  为加强信息与网络资源整合,推进技术标准化,提高电子政务网运行管理水平,各地各部门不必自己开发应用系统,要积极推广和应用省、市两级开发的应用系统。为保证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共享,各地各部门统一使用两个软件,一是办公OA和政府门户软件,二是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软件,以降低成本,避免重复开发。

  四、加强领导,提供保障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专人。各单位要安排专班人员,负责承担电子政务网、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完成好本地、本单位的建设任务。二是资金保障,时间保证。本次建设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按《荆州市县市区、市直部门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方案》落实资金,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一)资金和方案准备阶段(6月30日前)。 主要是落实电子政务网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资金,并制定建设实施方案。

  (二)系统开发和运行调试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首先建设“一网一系统”框架体系(一网即县市区电子政务网, 一系统即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同时完成音视频监察的主控室建设,完成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招标现场的音视频监控。根据建设进度,及时对所有窗口工作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试运行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正式联网运行,音视频监控系统正式运行,实现系统内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和实时在线监察,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建设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建设高效、廉洁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行政管理体制创新、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全力支持和配合系统建设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特别是有内部局域网的单位和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部门业务系统接入电子政务网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交换接口方案,市电子监察系统有关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另行通知。各地各部门在电子政务网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要做好相关技术支持和协调工作,同时督导、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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