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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主义研究/陈华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7:53:54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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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主义研究

陈华锋


目 录
引言
一、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二、物权公示的效力
1.概说 
2.各国立法模式选择
三、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1.“公信力为公示之目的”质疑 
2.物权公示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的关系
3.不动产登记与动产占有之公信力的强弱差异  
4.动产占有与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的表现形式  
四、完善我国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思考
1.最新(草案)的思考…
2.有关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几点结论
3.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1)登记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2)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考虑
(3)不动产机构设置的方案
(4)当前各种方案的比较学分析
(5)统筹折中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五、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
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各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所奉行的重要原则,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不仅包括物权变动的公示而且应当包括物权本身公示和其公信力,而物权公示其旨在表明权利人通过公示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其权利:而公信力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
关键词:
公示效力 公信力 物权 占有 登记 交付

引 言
长期以来,物权法理论一般将物权公示理解为物权变动本身的公示,即动产以交付、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移转、设定过程的公示手段,而且认为,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即一旦完成公示,则即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对世效力。本文认为,物权变动公示只是物权本身公示和公信力的延伸,而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人向世人公开表明其拥有物权以及第三人据以判断某人享有物权的标志;而公信力无非是法律上建立某种公示手段公示的权利为真实权利的一种规则。本文试图阐述这一思想,并以此为思路重构作为物权法的基础的公示公信原则。并对物权公示的法律完善梢作分析。
一、物权公示的性质和制度价值
1.物权公示的性质
物权公示原则,即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物权的变动会产生排他的效果,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物权的变动规定公开的行为方式。
物权公示究为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为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目前尚未对此展开讨论。讨论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确定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和范围,界定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确定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及物权公示是否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公示的效力。对此,问题一般认为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利的公示,本文称之为“权利公示说”;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本文称之为“行为公示说”。第三种观点认为物权公示既是对权利的公示,也是对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是二者的统一,本文称之为“统一说”。
权利公示说从文意解释的角度出发,认为物权公示是对权利的公示,它公示的是物权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即物权的归属者是谁,物权的种类、对象是什么,这一观点符合物权公示的字面逻辑,其公示内容是物权静态,而物权变动行为不是物权公示的内容。
行为公示说认为,物权公示是对物权变动的公示,它公示的是物权的得丧变更的状况,现今的令着多采此观点,如史尚宽所著的《特权法论》在第二章“物权之变动”中将“物权之公示”列为该章第四节加以讨论。杨振山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认为物权公示是“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方式进行方能生效的原则”。其它学者也也多持这一观点,其公示内容是物权的动态,即物权的得丧变更情形,依此说,物权的静态权属状况不是物权公示的内容。
本文赞同权利公示说。此说不仅符合文意逻辑,而且符合实际情况。事实上,物权人的相对人并不关注物权变动的过程,他关注的是物上存在何种权利,有何种限制,权利者是谁。就物权人而言,他向外界表明的是他对何物拥有保种物权,使相对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并不需要向外界表明这一物权得失变更的行为。因而物权公示是对物上权属状况的公示,“占有或交付”和“登记”,都只是物权公示的方法而已,而不是物权公示的内容。可见公示的目的是将物权这一绝对权予以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处于公示状态,而不是公示物权变动行为,不仅物权这一绝对权对采取权利法定原则,必须公示,其它绝对权也是如此。物权变动如何才能有效,与公示方法如事,是物权法定的内容,各国民法对此规定并不相同。登记和交付是否为物权变动之成立要件,有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之分。在此不再赘述。下面来谈谈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问题。
2.物权公示制度的价值
物权关系在交易频繁的现时情况下,呈现出纷繁复杂的特性。从静态角度看,由于占有和行使权利的方式不一,物权关系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从动态角度看,每一类物权关系又都在在着物权的得丧变更问题,与此相适应,必然要求调整物权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组合成合理、清晰、卟以涵盖物权各个环节的网络,形成物权法体系,一个完美善的物权法体系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即:基本原则、全面的制度及应变的机能。
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是贯穿物权法始终,对整个物权法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们适用于各种物权关系及其各个环节。在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下,则是一系列具体的物权制度以体现出这些基本原则。每一物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适用于各类物权关系的相应环节。在物权具体制度之下,则是各类具体的物权规范,它们在物权基本原则的统辖之下,在某一特定的物权制度之内,调整物权关系的各个方面。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的特点,物权法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就物权种类而言,为物权法定,就物权客体而言,为一物一权;就物权权属状况而言,为物权公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课题研究组在《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6)中,在论及物权法的立法原则时,对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两个原则结合最新物权趋势作了透彻的说明,指出物权法定“便于公众”,一物一权“易于公示”,也谈到物权法定主义之和及传统的一后权观念的不足。但是该文在论及物权种类和一物一权观念的新发展时,忽视了物公示制度对缓和物权法定之僵硬,弥补新形势下一物一权之不确定的作用。如果建立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宜认为新成长的物权具有一定公示方法时,宜从宽解释,使其纳入现行物权体系,承认其效力”(7)。以缓和物权法定的僵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对传统一物一权观念的变化,则可通过公示制度明确权利的归属和范围,如空间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该文大对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的认识偏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对保护静态安全有所忽略。事实上,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既是交易安全的保护机制,也是静态安全的保护机制,二者不可偏废。该文对物权公示的认识仅局限于物权变动(关于此点前文已作讨论),而没有从物权法体系的角度认识物权公示,未将物权公示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加以论述,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由此观之,物权公示制度原则的贯彻,物权种类不容任意增设。因而必然要求法律规定的物权能尽量涵盖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不致出现空白和漏洞。当社会实际生活中有新的物权出现,且为社会普遍认可时,应有适当的为调整,以弥补立法的滞后性,缓和物权法定的僵硬,物权公示制度正起着这种应变机制的作用。新的物权有适当的公示方法时,应予以承认以适应实际生活,弥补物权法定的僵和立法的滞后。
例如以我国法律目水规定的土地的纵向范围为例(8),设想具备完善的公示制度对这一空白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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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四平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石国祥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包括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和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征地拆迁涉及农民房屋的,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城市远郊和农村,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由乡村重新安排宅基地,无法安排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房屋拆迁具体补偿办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迁的,征地使用人向被征地搬迁人每户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元。

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地使用人要付给过渡费,被拆迁人每户每月80元,采暖期间每户每月120元。

同一区域、同一项目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要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相统一。

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征收集体林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执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七条 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标准

(一)菜田

1.温室菜田:室内宽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温室间距是温室高度的2.5倍,东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内具有浇灌设施,一年四季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0.92元/平方米(7280.04元/亩);

2.大棚菜田(钢架结构):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3.大棚菜田(竹木结构):长度40米以上,宽度6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4.露地菜田:连续三年种植蔬菜并当年生产,地势平坦、有浇灌条件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2.96元/平方米(1973.34元/亩)。

(二)水田

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年产值标准1.84元/平方米(1226.67元/亩)。

(三)旱田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田。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45元/平方米(966.67元/亩)。

上述农作物产值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2—3年进行一次测定调整,重新发布实施;未作调整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经济作物和林木按科学种植法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学种植法并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第九条 对地类确定、农作物、花卉、草药或经济林木等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以专家界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更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或改变用途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市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

第十一条 征地前,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征地时不予补偿。

恶意投资建设不具使用功能的所谓温室、大棚和其它畜禽养殖设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政策,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经区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搭车建设住宅等与规模化养殖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合法建筑、符合标准的畜禽场舍等设施,征地时依法给予补偿,通过评估确认补偿价格。

规模化养殖用地,征地时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土地机动地的发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同意后确定。

未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的,由发包人依法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以攫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非法转包、破坏耕地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限期拆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机关干部以骗取征地补偿费用为目的,以转包为名购买剩余年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租赁集体土地或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伙等方式参与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私搭乱建附着物,违者由监察机关依纪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相关经济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现场,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征地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和经评估后提存补偿资金,可以先行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无理阻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和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擅自设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自立政策,超范围、超标准给予补偿,构成扰乱征地市场秩序的,一经查实,由监察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已经批准用地,正在实施征地拆迁的,按以前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批准用地,尚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等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京人发[200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北京市文物局

二○○四年二月十日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逐步健全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京政发[2004]6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从工作需要、优化结构和加强队伍建设出发,与人才的培养、使用、吸引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1.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2.在国内外重大赛事和评奖活动中,荣获国际大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成绩优异的专业人才(国家级是指中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各行业协会承办评比的各类奖项);3.业内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体育科研人才以及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4.本市紧缺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人才;5、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1.获得过国家级二、三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2.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前景的优秀中青年文化体育人才;3.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运动生命)短等特殊专业,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4.符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条件的其他文化体育人才。

  第四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由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5和第二款1、2、3规定的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办理程序(一)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渠道,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或文化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向注册或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六条 报送材料

  (一)办理引进人才需要报送的材料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2.人才引进申请报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3.拟引进人才情况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个人档案,组织鉴定,近期体检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独生子女证等;4.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要报送的材料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2.聘用单位证明资料,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3.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3)聘用合同;(4)近期一?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5)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等。

  第七条实行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责任追究制。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引进单位在使用、培养方面的具体责任、目标和给予的待遇,明确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岗位职责以及保守技术秘密等有关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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