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从“乳品信托”案例——论信托私募机制的法律风险与发展空间/曲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5:35:24  浏览:9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乳品信托”案例——论信托私募机制的法律风险与发展空间

  作者:曲 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邮箱qufeng2008@126.com
     李 锐,华东政法学院


  内容摘要:本文旨在浅析信托产品发行中的——私募机制,包括法律规定,和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国家立法的出发原则主要考虑了避免金融风险的思想。结合最近发生的“金新乳品事件”来看,我国私募信托机制的定位,依然出现了不能预见的风险。使得我们不得不考虑,到底是私募机制如何发展下去,如何从增强信托投资风险意识、信息披露、营销手段、监管体系等多个方面考虑统筹协调的问题。同时,针对资本市场中有关基金、债券等有关公募机制的特点,是否考虑倾向型的过渡,或者是具有公募机制特点的私募机制。本文阐述了笔者的观点。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私募、信托公募


  前段时间在业内评论的沸沸扬扬“金新乳品信托事件”中,不到200个投资者(大部分是交行上海分行的VIP客户)拿出了8000多万元,根据信托产品要求,每个投资者最少认购信托产品的起点数额为5万元,由交通银行承销发行,信托投资期满时,却发生了兑付危机,大批投资者上街静坐,各大媒体纷纷披露。出现了信托公司和发行银行“哭笑不得”,而投资者们却“抱怨十足”的尴尬局面!

  “乳品信托”是2003年6月由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推出的,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最低金额为5万元。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6月10日至2003年7月10日。最吸引投资者的是有关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的一段文字——2004年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将对全国乳制品行业进行大整合,受托人将利用本信托计划资金先收购一到两家效益较好的乳制品公司进行战略管理,一年后,即本信托计划结束时德隆国际按受托人当期收购价的106.5%的价格全额回购受托人所持有的这一到两家公司股权,扣除信托计划的运营费用及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用,预计投资者可获得5.2%的年收益率。“信托计划书”还声明,因被收购企业股权将在一年后无条件被德隆国际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因而被收购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风险将不会影响到回购价格。从而有效地保证了信托资金的稳定收益,规避再投资的风险。

  因为有德隆国际将全额回购这个信托计划的保证,所以,推介期结束或信托计划满200份,信托计划即正式成立。据有关传媒报道,仅用了很短的发行时间,他们就完成了发行的信托计划,其中一些客户还是通过关系才拿到认购权的。但是还没到一年的期限,德隆国际却陷入了被四处追债的困境之中。[1]


  一、“私募”并不违法

  从这一起案例,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由此引发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信托产品的发行采用“私募形式”的法律特征。自2001年以来,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的颁布来看,对信托产品公募与私募的问题均没有加以明确。换句话说,这并不是违法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按照“私募”的形式策划、设计信托产品的发行。

  “私募”在实务中的尴尬

  诚然,不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以私募性质设计,监管部门亦基本是按照私募特性进行监管和调控。但是,尴尬的境地却实实在在的体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虽以私募性质设计,却以公募理念在营销;二是,监管部门则是在强化私募定位的同时,却不断提出公募化的监管要求。

  另外,根据“每个投资者最少认购信托产品的起点数额为5万元”的要求,以及实际发行数量(不到200份信托合同,成功达到8000万)来看,平均信托产品认购的资金数额在50万元左右。从这样一个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来看,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和承销银行有理由认为这些投资者属于成熟的投资者,具备风险分析能力,这样的一个水平,无论从哪个标准衡量都算是真正对富人的私募了,但兑付危机发生时,投资者依然是静坐上街,闹得沸沸扬扬,并引发了社会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

  二、“私募” 的法律概念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有价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2]

  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但是,在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领地尚属空白。

  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互惠基金(Mutual Fund)”或者“共同基金(Common Fund)”,在英国和香港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3]。它具有集合社会闲散资金、资金组合等特点。

  现行信托市场中,私募政策与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不相符,私募在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市场中较为普遍,私募资金主要来自于富裕家庭、高收入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其社会背景与市场基础是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结构中,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所占的比例很小。尽管他们拥有和可支配的财富规模很大,但通常其本人就是各经济领域的直接创业者、投资者与管理者,自身直接理财、投资运作的能力较强。他们一方面缺乏需要专业机构理财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成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种其他主流金融机构发展客户的重要对象,竞争十分激烈。[4]


  三、“私募”不足以支撑信托业

  信托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功能强大、应用广泛的法律制度和财产制度,在国内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却非常有限。人们对于一些普通的信托行为缺乏正确认识,甚至连很多金融、法律专业人员都对信托制度存在误解,这与信托制度在商务领域的最主要使用者——信托公司因为私募限制而宣传普及工作不力有直接的关系。

  有关学者也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完全私募可以支撑部分信托公司,但无法支撑起一个完整的信托行业。[5]

  中国信托业制度私募化,成为现阶段信托业的基本生存方式与发展模式。笔者认为,私募制度不能有效分散与化解风险,监管部门对于信托行业作出私募定位的出发点在于控制信托风险。按照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通过对信托产品投资者参与门槛(起点标准)、来源区域、总体规模、营销手段等的全方位限制措施,信托风险将得到控制。但是,这种控制只是对风险承担主体的人为圈定,而业务本身的风险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在这样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行为,表面看似可以稳定金融市场、确保市场的完整性;但是实际蕴藏着透明度较低、不确定性较高等因素。同时,对于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流通性也大大减小。

  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相对公开募集而言,指面向特定投资者,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资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切实发挥中医药文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推动“十二五”时期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中医药文化建设“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时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提升中医药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中医药文化建设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在“整体思维、系统运行、三观互动、六位一体、统筹协调、科学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医药全面参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取得新进展,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初步形成,中药产业水平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中医药国际影响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全面发展的新格局。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全面部署了文化改革发展的工作任务,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明确指出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深厚基础,是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医药文化是中医药事业的根基和灵魂,中医药文化建设成为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与时俱进地大力发展中医药文化,是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全民健康意识的提高,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迎来重大机遇,取得了明显成绩。“十一五”期间,中医药文化建设首次纳入中医药工作重点任务之中并得到快速发展,逐步建立了促进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中医药文化与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以及对外合作交流全面发展的新格局。深入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创建了一批特色鲜明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以中医医院为切入点的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中医针灸”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1项中医药项目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医药文化在国内外的作用与影响显著增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是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中医药文化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尚有差距,高效顺畅的中医药文化工作机制和发展体系需要进一步健全,中医药文化发展规律和特点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医药文化专业队伍需要进一步充实、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以继承发展为主题,以构建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传承与创新、传授与保护、传播与交流为主线,以彰显中医药文化特色优势为重点,弘扬中医药文化,推动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继承创新、科学发展,遵循中医药学自身发展规律,突出原创性、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加快中医药文化发展步伐。
——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大众,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让中医药文化发展成果惠及全社会。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全局,发挥文化对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引领作用,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结合实际,有效利用区域文化资源,发挥特色优势,充分体现各地区各领域文化特点。
——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妥善处理中医药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发展先进文化与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关系、中医药文化自身发展与中医药文化走向世界的关系,推动中医药文化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积极推进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中医药文化建设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一支思想坚定、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的中医药文化研究与科普专家队伍,建设一批种类齐全、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创作一批科学严谨、内容丰富、贴近大众的中医药文化科普精品,逐步构建继承传统、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中医药文化产业体系,提升中医药文化的凝聚力、创造力和影响力,营造中医药文化引领和推动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的新格局。
实施“2235”工程,建立一支200名国家级、2000名省级中医药文化研究与科普专家骨干队伍,创作300个中医药文化科普作品,建设50个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文化知识普及率。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中医药文化内涵研究
对中医药文化内涵、核心理念、价值观念等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研究,深入探讨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内容和方法。做好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力度。
1.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与构建:总结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与理解,从精神、行为、物质等层面提炼中医药文化精神实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医特点、行业特征并体现时代精神的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
2.中医药文化源流及内涵研究:普查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文献、文物、古迹资源,系统研究中医药典籍、文物、古迹和古今名医人文精神及其文化素养。梳理中医药文化源流脉络,挖掘、整理、研究中医药文化内涵和原创思维,为搭建中医药文化理论构架提供资源和依据。
3.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普查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推动中医药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或“世界记忆名录”。
(二)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
通过分类指导,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等机构文化建设,塑造中医药行业特有的人文环境。强化中医药文化教育,提高各级各类中医药人员的文化素养,弘扬“大医精诚”传统职业道德,提升中医药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1.中医医疗、保健机构文化建设:研究制定有利于各级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在全国所有公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开展文化建设,加强价值观念、行为准则、职业道德、环境形象等方面的建设。
2.中医药科研机构文化建设:研究制定鼓励科研机构加强文化建设和文化研究的政策措施。增强科研工作者文化底蕴,促进科学态度和人文精神有机结合,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3.中医药教育机构文化建设:明确教育机构在文化传承中的重要责任,研究制定中医药教育机构文化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设富有中医药特色的校园文化,逐步构建中医药教育机构文化体系,将中医药文化理念和实践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发挥教育机构知识密集、人才密集和文化氛围浓厚的优势,研究探索中医药文化建设、人才培养与传承的思路和方法。
4.中药产业机构文化建设:调查分析国内中药企业文化建设现状,筛选一批具有中医药文化特色的企业作为中医药文化建设试点单位,带动中药产业文化建设。
(三)推进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
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加大中医药文化传播与普及力度,加强中医药传播能力建设,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形成“信中医药、爱中医药、用中医药”的浓厚中医药文化氛围。
1.中医药文化精品创作:汇集古代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精华,融合当代科学文化和中医药学术最新成果,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精品(包括科普图书、音像、网络、动漫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
2.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建立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长效机制,继续实施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项目,深入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举办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等形式多样、效果显著、群众欢迎的活动。
3.中医药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加强中医药报社、期刊社、出版社、网站等媒体的软件和硬件建设,提高中医药信息采集和发布能力,增强舆论主动权。
(四)加快中医药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造就一批高层次领军人才,培育一批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门人才,培养一批中医药文化管理工作者,建立一支适应中医药文化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探索建立从事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的人才激励机制。
1.中医药文化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开展中医药文化课程与教材建设,加强对学生中医药文化教育,巩固专业思想,树立事业信心。开展针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文化培训,提高全员中医药文化素质。建立健全各级中医药文化建设与科学普及专家组,对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评价。实施中医药文化名家工程,遴选并培养国家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省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建设中医药文化传播活动的专业队伍。
2.中医药文化人才制度建设:设立中医药文化工作岗位和专职人员,保障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探索建立中医药文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激发中医药文化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研究建立有利于中医药文化工作者研究创作的政策和制度,对高水平中医药文化创新团队和个人给予长期稳定支持。研究建立国家中医药文化工作者荣誉称号制度,表彰在中医药文化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五)巩固中医药文化机构和设施建设
支持中医药新闻出版及现代传媒机构的发展,使之成为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利用已有文化设施,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推进中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专门机构建设,打造弘扬中医药文化的主阵地。
1.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制定基地建设标准,遴选建设一批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及一批省级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使之成为展示和传播中医药文化、培养中医药科普人才、普及中医药知识的重要阵地。
2.中医药文化专门机构建设: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探索充满活力的中医药类报刊社和出版社等文化机构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和新模式。积极推动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专门机构建设,开展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文化机构建设工作。
(六)推进中医药文化产业发展
发掘中医药文化资源,优化中医药文化产业结构。开发中医药文化科普创意产品,打造中医药文化品牌。发展中医药新兴业态,培育中医药文化特色产业,逐步形成中医药文化产业链。
1.建立中医药文化产业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探索开发富有特色的主题旅游产品、主题公园、专题会展、生态园区、音像出版物等中医药文化及其衍生产品,形成并延伸中医药文化产业链。
2.发展中医药文化新兴业态: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等高新技术,促进中医药文化产业结构升级。积极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业态。
(七)扩大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与交流
丰富传播内容,提高中医药国际影响力。拓展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中医药走向世界的进程。
1.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与交流体系建立:加强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海外知名文化传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借助海外孔子学院、中国文化交流中心以及中外互办“国家年”等多种平台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体系。
2.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载体建设:制订中医药名词术语翻译标准,做好中医药教材、古典医籍和现代科研成果的翻译工作。编制一批高质量的中医药文化宣传外文读本和音像材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手段,丰富中医药文化海外传播内容,提高中医药文化国际影响力。
(八)重视民族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承
制定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优惠政策,在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设立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传承专项经费,资助民族医药文化建设重大项目,加强濒临失传的民族医药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民族医药文化保护与传承:加强民族医药文化研究,开展民族医药文化资源普查,为民族医药文化传承人创造良好传习条件,对濒临失传的民族医药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建设有代表性的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四、重点项目
(一)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20—30个中医药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争取2—3个中医药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或“世界记忆名录”。
(二)中医药文化精品创作:创作科学准确、通俗易懂、贴近生活的中医药文化精品300个(包括科普图书、音像、网络、动漫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知识。
(三)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深入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深入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在全国举办5000场中医药科普知识讲座。
(四)中医药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实施中医药文化名家工程,遴选并培养国家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200名、省级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2000名,建设中医药文化传播活动的专业队伍。
(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建设50个全国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及一批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使之成为展示和传播中医药文化、培养中医药科普人才、普及中医药知识的重要阵地。
(六)国家中医药博物馆建设:争取到2015年基本建成国家中医药博物馆。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刻认识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中医药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纳入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制定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专项规划,建立工作责任制,把中医药文化建设作为评价中医药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支持中医药文化发展的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为中医药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
(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中医药文化建设需要多部门和领域共同参与,涉及多个行业和专业,应发挥政府主导、各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作用,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医药文化繁荣发展。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
加大公共财政对中医药文化事业投入的力度及覆盖范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中医药文化建设。重点扶持公益性中医药文化事业发展、中医药文化创新、中医药文化遗产保护,支持重大中医药文化项目建设。
(四)完善机制,强化管理
加强中医药文化发展制度建设,确定中医药文化建设的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内容。研究探索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执业及退出机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文化市场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中央陆续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积极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好“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既不能以完成税收任务为名收过头税,转引税款、虚收空转;也不得以各种名义越权减免税,缓缴税、擅自豁免欠税。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维护税收秩序,对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和不切实际追加收入计划的做法,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和说明情况,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税收风险和征管漏洞,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规范税收秩序,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堵漏挖潜和增收工作。要努力优化纳税服务,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夯实征管基础,创新管理方法

(一)加强户籍管理。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加强注销户检查,防止少数纳税人利用注销登记逃避纳税义务。要加快与公安部门共享公民身份信息工作步伐,推进利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核对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试点;逐步建立全国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数据库,提供各级税务机关查询,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税务登记、涉税资格认定和骗购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互联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在部分地区选择建筑安装、房地产、农产品收购、机动车销售等行业开展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票”的试点。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推进大型商场、超市税控装置改造试点;凡已推广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要督促纳税人使用税控机具开票、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并做好“票表比对”工作。

(三)严格欠税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税款缴库的监控,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要及时核实情况,采取措施防范欠税。落实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报表上报和欠税人报告制度。加大欠税检查和清缴力度,坚持依法加收滞纳金。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要及时掌握欠税企业资金动态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积极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参与企业清偿债务。认真落实阻止欠税人出境和欠税公告制度,定期进行欠税公告。要定期检查、通报清欠情况,落实责任制。

  (四)充分发挥信息化保障作用。继续做好现有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税收征管正常进行。重点做好综合征管、总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票证管理等信息系统的功能完善和推广应用工作。着手建立自然人数据库(个人所得税部分),从2009年7月份开始,已经实现省级数据集中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的地区,应按照总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向总局集中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各地区应加快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总局集中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在统一标准、规范软件版本的基础上,扩大推行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模式。

  (五)完善和创新管理方式。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扎实做好“票表比对”工作;针对海关缴款书现行管理办法存在的问题,抓紧实施“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先选择部分地区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认真贯彻落实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关征税政策;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加快研究改进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办法。

  加强白酒行业消费税管理,针对白酒企业存在的通过设立销售公司、降低产品出厂价格、侵蚀消费税税基等问题,研究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办法。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单独考核成品油消费税收入;采取驻厂征收、延伸服务等方式,密切监控收入进度和免税油品流向,并对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开展专项评估。

认真做好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工作;落实好企业所得税行业征管操作指南;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预缴税款比例,力争使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的70%以上;开展对跨省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情况的交叉检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强化汇算清缴后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扩大全员明细申报的履盖面;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非劳动所得征管,推进高收入行业纳税人建档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工作;多方获取信息,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全面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深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积极推行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利用房地产交易环节信息和评税技术,核实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加强交易环节各税种的管理。健全机动车车船税“以检控费(保)、以费(保)控税”的征管办法,规范代收代缴工作;通过采取委托代征等协税护税措施,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车船税的征收率。

  (六)推进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和完善工作。遵循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属地与专业、集体履职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按行业、环节实行专业化分工的管理模式,进一步规范其工作职责、标准和程序,健全考核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七)继续加强国税和地税协作。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新办税务登记实行“一户一证”和“一证双章”,采取统一受理、办理、管理的措施,避免出现漏管户和纳税人重复、多头报送资料。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管理个体工商户工作,人机结合共同核定纳税定额;对国税局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地税局可委托国税局代征,国税局应主动配合。积极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纳税评估和稽查,建立健全联合评估、稽查机制和办法,及时解决工作合作中的问题,提高评估、稽查的效率和质量。

  三、深化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一)加强涉税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提高数据质量。总局和省局要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建立涉税数据应用及分析监控平台;进一步集中各类涉税数据,并逐步向各级税务机关开放数据查询,为基层开展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提供数据支持。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涉税数据和分析结果,强化税源管理。

  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和利用。积极推进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上下级、不同地区和国地税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各类函调制度,并抓好落实。逐步建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总局按期向各省地税局下发增值税、消费税征管信息,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充分利用好“两税”信息和比对软件,做好当期及以前年度的信息比对,促进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国税和地税局要加强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税种申报信息中销售收入等数据的比对,要充分利用运费发票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各级国税局要明确相关程序和责任,加强征退税信息的共享和比对工作。

广泛收集、利用第三方信息。继续抓好银税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将银税企业财务报表差异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线索。努力扩大与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范围;各地要积极开展与建设、国土、商务、电力、保险、海事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促进相关税种的管理。

  (二)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三)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健全总局和省、市、县局重点税源监控体系;积极开展对跨地区、跨行业企业集团税源监控工作;及时掌握和分析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税收情况,建立包括税负、物耗、成本费用率等指标的重点税源预警体系,为纳税评估和稽查提供信息。

  (四)深入推进纳税评估工作。逐步完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针对税源实际和纳税遵从风险,重点对建筑安装、房地产、金融、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国家垄断等行业和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零负申报、低税负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要加大纳税评估力度,扩大评估面,注重各税种的综合评估,准确核实税基,提高评估问题疑点落实率和税款入库率。发现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要加强案件的查处和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对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规范的账务处理,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查处执行结果;管理部门要根据稽查部门反馈的信息加强日常管理,推进以查促管。建立纳税评估复核和评估质量考核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质量抽核和互核。完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相结合的互动机制。

  (五)强化大企业税源管理。制定大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指引,建立风险导向税收管理机制,控制重大税收风险,引导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针对大企业特点提供个性化税收服务,指导和帮助大企业建立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认真落实总局定点联系大企业制度,按照总局统一安排,做好定点联系大企业的日常检查和反避税工作。

  (六)加强中小企业税源管理。要针对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分别实施查账和核定征收管理方式。强化信息采集,摸索行业规律,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以票控税”,有重点地开展纳税评估。对个体工商户、临时经营等零散税源可根据征管条件,依法实施委托代征。

  (七)加强国际税源监管。贯彻落实《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全面加强反避税管理。强化关联申报管理;研究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等反避税措施;深化转让定价调查,加大调整补税力度,重点调查企业对外大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以及“走出去”企业从国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等关联交易;加大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力度;稳步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国际磋商工作。收集和掌握非居民税源信息,以完善和落实非居民税收管理制度为抓手,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加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防范税收协定滥用。

  四、加强税务稽查,规范税收秩序

(一)加大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力度。继续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两套账等手段偷逃税款行为;重点查处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纳税的问题,以及关联企业利用区域税收优惠转移应税收入问题;重点关注零负申报、低税负和跨国经营企业涉税问题;对国内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查处假报出口、以次充好、低价高报、将低退税率产品按高退税率产品申报退税,以及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未缴税或缴税不足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继续查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关征税政策调整前存在的疑点,应加大检查力度;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后,部分企业将以前年度固定资产列入当期抵扣的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真票套打、虚开专用发票和其它可抵扣票偷骗税的违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2009年重点检查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建筑安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重点企业;按照总局确定的工作方案,组织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税收专项检查;各地有选择地检查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服务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拍卖企业、非居民企业、3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要重点关注征管基础比较薄弱、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较高或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地区,将出口退税和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有可能出现的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作为区域专项整治重点。

  (三)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协同公安机关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整治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方式销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活动,摧毁犯罪窝点,深挖幕后操纵的犯罪集团;继续严厉打击团伙违法行为、公共场所兜售发票行为、利用虚假发票和非法取得的代开发票实施偷骗税等违法行为。开展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购买、使用虚假发票重点行业、企业的清理检查。严厉查处违法使用发票冲抵个人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五、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工作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征管工作的领导。总局有关部门要提出加强各税种征管的具体措施。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充分保障征管一线的资源配置,明确分工,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征管中的问题,总结推广基层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二)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责任和执法风险意识,研究制定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具体措施,有效控制执法风险。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征管质量监控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全面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

  (三)推进综合治税,建立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努力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方式,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并明确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责任和义务。逐步建立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请各地将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总局(征管科技司);对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总局反馈,年底前将全年执行情况向总局报告。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