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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案件的原、被告均不到庭如何办/李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1:43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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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案件的原、被告均不到庭如何办

李崇军


案情:
原告邓春妮的母亲与被告杨晓东的母亲是亲姐妹。1995年,杨、邓两人登记结婚。邓先后生育一子一女两小孩。由于性格差异较大,杨、邓在生活中经常吵打。2004年3月5日,邓春妮以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杨晓东之间的婚姻无效。审理中,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分歧:
审理中,对本案应如何处理,有四 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原告邓春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的 婚姻属无效婚姻,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所以尽管原告邓春妮传票传唤未到庭,但不能因此对本案按撤诉处理。由于原、被告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故本案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待原告邓春妮出现后,再由法院依法拘传原告到庭开庭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终结诉讼,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收回其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故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布婚姻无效。因此,无效婚姻的宣告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进行。本案的原告邓春妮与被告杨晓东经传票传唤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更使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也无此必要。因此,本案继续审理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可裁定终结诉讼,此外,可将本案依法查明原、被告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事实材料移送原婚姻登记机关,由其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
第四种意见认为:在查明原、被告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直接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婚姻的宣告权。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后,经审查确定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因此,婚姻无效的案件不准许撤诉,同理也不能按撤诉处理。本案的原告邓春妮与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不到庭,法院可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及精神,依职权对原、被之间是否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进行调查。如查实原、被告之间并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任何情形,那么他们之间也就没有“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那么原告邓春妮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查实原、被告双方的母亲是亲姐妹,原、被告之间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事实的话,对原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被告杨晓东经传票传唤不到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所以,尽管原、被告均不到庭,但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作出判决,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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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199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

署厅发〔2001〕27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精神,适应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海关监管要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其产品出口,经研究决定,在认真执行国发〔2000〕18号文件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的有关审批和海关监管采取进一步的简便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国关境内从事高新技术生产,其生产产品已列入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编制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并且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会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备案后,便可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简便措施。

  对出口额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但资信可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适用以上有关便捷通关程序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由主管地海关和外经贸部门核报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批准。

  二、经审核批准的上述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可选择适用以下一项或几项便捷通关程序:

  (一)提前报关:为缩短进出口货物通关时间,上述企业可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天内,在能够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的条件下,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递交有关单证,货物运抵后由海关监管现场直接验放。
  为减少海关审单作业中确定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或认定原产国别的工作时间,上述企业还可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在货物正式报关前预先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或原产地。

  (二)联网报关:支持上述企业应用中国电子口岸平台自理报关,在企业办公地点直接向进出口地或主管地海关自行办理正式报关手续,企业一次输入所有通关数据,各进出境管理部门之间数据联网传输,海关审核报关单电子数据后发送电子回执,由企业自行派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货物通关现场向海关办理交单审核及货物验放手续。有条件的海关可实行与指定银行联网电子划款交纳税费,海关向企业发出电子缴款通知后,验凭银行转账电子回执验放货物。

  (三)快速转关:根据上述企业的要求,对该企业在境内不同口岸进出口的货物(不包括国家指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应优先办理快速转关运输手续。

  (四)上门验放:对应当查验又不便在通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口货物,海关应根据上述企业要求,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

  (五)加急通关:海关对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审单,上述企业进出口货物较多的通关现场,海关应设立便捷通关窗口优先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上述企业可以通过预约联系有关海关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通关手续。

  (六)担保验放:为解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因暂时无法提供某些单证(不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件)或其他信息,海关无法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等结关条件而不能及时验放货物的问题,准许上述企业以海关认可的担保形式先行办理货物验放手续,事后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提供有关单证或信息,补交税款或补办其他规定手续。

  三、改革上述企业加工贸易管理模式。上述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除可以适用以上各项进出口便捷通关程序外,如果其生产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保证有关数据的真实无讹并向海关开放,可以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业务联网管理。对实行联网管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外经贸部门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审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只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海关取消《登记手册》监管,对企业进口料件按企业一定时间段的加工生产周转量核定,实行“企业分段备案(保税)、定期报核、海关分段核销”的监管办法。

  四、为及时解决企业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全国海关建立通关咨询服务及热线值班制度,通过现场办公和电话、网站等方式优先受理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提出的通关咨询、查对、投诉或其他应急要求,值班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

  五、获得批准的大型高新技术生产企业应与主管地海关共同签署一份列明企业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担保条件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担保书签署后发往全国各地海关备案,各地海关据以执行相关简便程序。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企业应强化守法意识,认真履行各项承诺,自觉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同时严格内部管理,防止发生内部人员利用海关便利从事走私违法活动。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对企业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稽查,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其适用便捷通关程序。并在半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适用便捷通关程序的申请。

  六、以上各项全国性便捷通关程序和改革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布执行。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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