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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刘??/title>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47:19  浏览:82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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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现状及其思考
刘??br>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1701)

近来,关于著作权使用费的纠纷层出不穷,人们直接的想法是应亟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著作权意识。当然,这点固然非常重要,但我们必须承认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更为基础。其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应被重视起来,国外几百年的经验已经表面这样一个机构存在和运作对于联系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修正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同时第二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我国建立著作权管理组织唯一的法律依据。法律虽然授权国务院作进一步的规定,但至今尚未出台。因此,在具体的集体管理组织构建及运作过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作为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现状及分析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已经在实际的集体管理体制上对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进行了分类管理,音乐作品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管理。笔者认为这样的现状也许会出现管理分散,但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以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若干年成熟的运作,所以这种模式可以维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都可以加入协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加入协会,但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加协会(比如,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前段时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们法院对卡拉OK歌厅中播放MTV作品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做出支持判决。的确,歌厅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理应付费,这符合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但问题是,他们如何付费?通过什么样的渠道付费?额度是多少?这些问题都得不到答案。可以说,制度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这种情况的存在。此外,此案中原告及歌厅的付费对象是某唱片公司,实际上此判决保护的是邻接权人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邻接权人集体管理组织,虽然中国音像协会有建立此类组织的意向,毕竟他们在出版者领域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上仍存在很多困难。例如,(1)对作品使用人的收费额度难以确定。邻接权人录制出版作品的成本远高于作者,这势必导致其收费也会相应提高,面对现有的社会状况,具体操作情况令人担忧。(2)收取使用人的使用费后,如何与作品作者分配,分配比例如何?(3)网络环境对出版业的冲击,以及缺乏相应规范,使得邻接权的集体管理困难重重。
对于非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我国一直不太完善。1998年经国家编委批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成立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其下设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和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分别对文字作品和美术摄影作品进行集体管理。但遗憾的是这两个机构至今尚未正式运作。还有另外两个组织与此相关,即中国作家协会和中国版权协会。但中国作家协会的权保中心主要的职责是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中国版权协会的工作大部分集中在作者的权利保护上,而并非针对出版者。也就是说,实际上现在针对非音乐作品尚无集体管理组织在进行具体工作。
由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刚刚起步,要在短时间内完善体系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国际上运作较为成功的集体管理机构也花费了五六年的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几十年的努力才能确立著作权协会的地位。著作权管理协会中途夭折的事情也发生过。集体管理的起步难是国际著作权专家所公认的[1]。在我们国家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还有其特殊性,不仅存在其本身建立固有的困难,还存在着大环境的影响。具体来说:(1)法律环境和法律意识尚待提高。著作权是项私权,其是从西方社会出现并发展起来的,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人们对这项权利也给予认同。而从我国传统来看,人们普遍缺乏著作权的意识,不承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可以成为商品。同时,使用者在缺乏权利观念的社会里也容易认为智力作品同一般产品一样,购买之后就可以任意支配,或认为一次付酬后,取得了完全的使用权。在这种状况下,从西方移至过来的著作权制度如何在我国的大环境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就需要更多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亦是如此。(2)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我国的著作权制度从无到有也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著作权方面的立法体系更需要完善。正如前文所言,针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立法至今为止只有《著作权法》第八条原则性的规定,且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缺乏相应规范的情况下,集体管理机构很难快速建立起来。(3)集体管理机构起点的特殊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要么是权利人自发组织,要么是国家按照法律新设建立。而我国则不同,它是由国家机构(一般来说是版权局)和原有的相关协会共同组建。这种从行政模式向市场模式转变、管理模式向服务模式转变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完善也就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设想及建议
面对国外集体管理机构的经验,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成熟的制度引入到国内,取它山之石,以尽早形成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尝试:
(一)加强相关宣传,唤醒权利意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工作开展的顺利程度和人们的版权意识有很大关系。著作权这种私权源于西方,引进到我国后,与原有文化不相适应。人们很不习惯用权利的观念来处世生活,因此加强宣传显得非常有必要。
第一,作品权利人利用集体组织行使权利意识淡薄。例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会有会员2500余名,笔者疑惑的是,难道中国只有2500名作词作曲者?更别说其中还包括有机构。此外,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逾1400万首,其中只有大约20万首为国内作品,国内的作品权利人对于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权利尚未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作品权利人都是由自己与录音、出版单位或版权代理机构联系来实现自己权利,虽然这种方式可以让权利人没有折扣地获取收入,但也必须看到其不利之处:(1)作者将部分精力花费在作品的传播、盗版打击、诉讼纠纷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上,严重影响了其新的作品创作;(2)作者个体势单力孤,在与录音、出版者及代理机构交往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保障其权益;(3)由于作者授权渠道单一,众多使用者没有合理和畅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也会影响到其作品的传播。
第二,作品使用者使用作品付费的意识淡薄,集体管理组织收费难,只有通过典型诉讼来促使作品使用人缴费。这导致了音乐的传播受到了影响,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实现,也容易引起权利的对抗。所有这些都需要加强宣传来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缓解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的紧张关系。
(二)尽快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
现在相当多的学者都在呼吁国务院应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因为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很多管理活动无法开展。重要的是我国没有集体管理方面的历史经验,则更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式的指导,规范机构的建立,有利于其今后的发展。比如,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至今仍未批复下来,这使得这部分作品的集体管理处于空白,很不利于权利人的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当一方面我们在呼吁作者加入到集体组织中去,另一方面规范集体管理机构的立法却又迟迟不见踪影的时候,具体工作开展的困难可想而知。
那么,立法中应做哪些规范呢?笔者认为:(1)针对现实的情况,立法应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为官方机构。其实国际上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承认不在于官办或民办,而在于机构是否为作者服务。而立法中规定为官方机构只是考虑我国的集体管理机构刚刚起步,需要政府的扶持,运作起来会更加有效。(2)将音乐作品和非音乐作品分为两个机构进行垄断管理。音乐作品仍然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因其十年来的管理卓有成效,非常有效地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其管理也自成体系。对于非音乐作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针对不同类型作品可以在中心以下设各部门进行管理。这样可以照顾到单独协会与分立协会管理不同类型作品的优缺点,而且今后出现新的作品类型或者使用方式都可以方便扩充而不会影响机构的稳定性。除上述机构之外不应该再有其他组织进行集体管理,否则在机构起步阶段会引起混乱。当然,当时机成熟了,结合社会、经济状况可以考虑允许多家机构并存。(3)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收取报酬阶段的规范。集体管理组织的大量工作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就集中在此。一些集体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比如阿根廷,就有针对这个阶段而特别制定的立法(阿根廷1969年5146号及1973年461号法令规定,阿根廷作者作曲者协会和阿根廷作者总会分别获准进款、出纳、柜台及其他可包含进来的票据、数据进行监督,以确定使用费数额[2])(4) 在关注作者权利的同时必须也要规范对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笔者建议将作者与邻接权人的集体管理纳入到一个机构中,从而方便收费,同时可以避免作品使用者向不同机构多次缴费,引起不必要的误解。(5)将法定许可职能划入集体管理机构。现在的法定许可是由版权局负责,但在许可和报酬分配方面都存在问题。比如许可作品和分配报酬时找不到权利人等。而将这部分职权划入集体管理机构后,这部分问题可以得到解决。现在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有部分这样的职权,因为它们采用会员制,许可和报酬分配可以有的放矢。笔者认为,非音乐作品也可以采用类似做法。(6)从立法上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服务职能,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按收酬的一定比例建立文化基金用于促进文化发展以及权利人作品的宣传。此外,也可以吸取其它国家的经验,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保障职能,使作者获得稳定的收入。(7)立法中应该规范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比如机构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的确定、分配的监督及年终审计。对于运作费用额度(预算)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由集体机构内部的会员大会或委员会来确定。至于年终审计,有些学者认为由版权管理机构负责[3],但笔者认为,版权管理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关系密切,由其审计有失公允。因此对于年终的帐务审计应该由国家审计部门或者由会员大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为宜。
总之,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道路非常曲折,这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去改变人们旧的意识。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前途非常光明,因为它有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文化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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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3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
文明办[2003]3号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三年来,广大干部群众热烈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弘扬了重视教育、尊重知识、鼓励成才的社会风气,调动了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的积极性。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3年度工作安排,今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充分发挥这一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3年度组织实施工作
  1、2003年度的资助安排。2003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条件、资助标准不变(名额分配见附件)。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把握资助标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2003年高考时间提前,各地要早做准备,各项有关工作都应适时提前进行。
  2、加强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各有关高校要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时事政策教育,适当组织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他们开阔眼界、了解社会、增长才干,增强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要主动加强同有关高校的联系,配合做好对受助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
  3、加强对高中“宏志班”受助学生的动态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文明办[2002]3号)文件有关规定,高中受助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仍有2门(含2门)主课不及格,应取消资助。要妥善做好被取消资助学生的思想工作和安置工作,可采取其他方式帮助其完成高中学业。受资助学生变动情况应按年度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高中“宏志班”办班学校如有变动,请于2003年5月前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备案。
  4、组织 2002级受助大学生开展暑期活动。按照《关于组织“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开展暑期活动的通知》(文明办[2001]7号)精神,2003年继续委托有关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组织2002级受助大学生回本省(区、市)集中开展暑期活动。暑期活动的实施方案、预算报告请于6月底前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暑期活动结束后,有关各地应于8月底前将本地暑期活动情况报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5、提前做好2000级受助学生毕业前的有关工作。“西部开发助学工程”2000级受助学生将于2004年6月毕业,各地、各有关高校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的高度提前做好有关工作。要教育广大受助学生把个人理想与全体人民共同理想结合起来,把个人命运与民族命运结合起来,把实现个人价值与服务社会结合起来,号召他们到基层去,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去,投身西部开发,在建设祖国的热潮中建功立业。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妥善安排,为受助学生在西部开发大业中展示才华提供舞台,为他们建设家乡、回报社会创造条件。

  二、充分发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
  1、采取对口支援的方式,努力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根据东西部地区对口支援与合作的原则,希望东部发达地区的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把解决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列入帮扶内容予以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努力使对口帮扶地区无一个大学生因贫困而不能入学,无一个中、小学生因贫困而失、辍学,从而全面提高对口帮扶地区人口素质,为西部大开发战略作贡献。
  2、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率先解决本单位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1999、2002年度分别表彰了两批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城市(城区)、先进村镇、先进行业、先进单位,希望这些单位结合创建工作实际,把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努力做到本部门、本行业、本地区无一个大学生因贫困而不能入学,无一个中、小学生因贫困而失、辍学。
  3、积极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单位把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示范带动作用,动员各方力量,各尽所能,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在更大程度上推动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

附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学生名额分配(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14日 财金〔2002〕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部管理的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财务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金融司)。
附件:1.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附件1:

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政府赠款项目(以下简称“赠款项目”)的财务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赠款项目,是指由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会等区域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赠款提供方”)提供的,由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接受并进行管理的财政合作项下无偿援助资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赠机构,是指受财政部委托承担赠款项目转赠职责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各主管部门。省级以下部门不直接与财政部发生转赠或委托关系,而受转赠机构委托对赠款项目进行财务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行机构,是指受转赠机构委托执行赠款项目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赠款资金,包括货币性资金以及物资、技术性援助等非货币性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资金,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筹集的货币性资金以及物资、劳务、土地等非货币性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转赠机构,其他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准备与生效

第八条 赠款项目由财政部统一规划并对外提出申请。
第九条 项目经赠款提供方批准后,赠款提供方与财政部签署《两国间政府赠款协议》(以下简称《赠款协议》)。财政部委托省级财政部门或有关中央主管部门作为转赠机构。转赠机构应严格执行《赠款协议》关于转赠机构责任和义务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 转赠机构与执行机构签署《转赠协议》,或经财政部授权与赠款提供方签署相关协议。赠款项目在满足赠款提供方有关要求后生效。
第十一条 转赠机构在收到财政部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账工作,并报送项目提款授权签字人签字样本。
第十二条 转赠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分别赠款项目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赠款资金专用账户,并将设置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三条 转赠机构可根据赠款提供方的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牵头组织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完工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后解散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转赠机构应严格审核项目提款报账材料,并负责办理赠款资金的提取、拨付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转赠机构应组织筹措赠款项目所需配套资金,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十六条 转赠机构应督促执行机构合理、有效地使用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严格按赠款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赠款协议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延压、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赠款资金用于支付税金、罚款或抵押。
第十九条 如赠款项目有以工代赈内容的,转赠机构应根据赠款提供方的有关要求确保以工代赈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条 除国务院规定确需有偿使用赠款资金的情况外,赠款资金不得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赠款项目准备、实施过程中,转赠机构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的赠款和配套资金总额0.5%~2%的比例从配套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专用资金,用于从事必须由转赠机构牵头组织的评估、检查和培训活动,其他任何机构不得再次提取。专用资金支出应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其实际收支情况应编制专用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表,报财政部备案。项目生效前预支的专用资金支出应设置临时账簿核算,项目生效后转入专用资金支出账内。
第二十二条 赠款项目采购必须按照赠款提供方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转赠机构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赠款项目的设备、工程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转赠机构应对执行机构利用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形成的实物资产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应设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台账,严格按照赠款协议和有关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变卖、转让或抵押。
第二十四条 转赠机构应按赠款协议规定和有关规定严格监督执行机构的项目实施进度。对于确需调整关账日期的项目,转赠机构应至少提前6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赠款资金如有节余或需调整支付类别,应由转赠机构向财政部提出节余资金的使用方案或调整支付类别方案,报经财政部商赠款提供方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计与审计

第二十六条 转赠机构应及时将赠款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转赠机构应按照赠款提供方的审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准备相关会计资料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七条 转赠机构应严格按照《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八条 转赠机构负责审批项目的概(预)算,检查监督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使用情况。根据赠款协议要求向赠款提供方报送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完成审计工作后,由转赠机构将审计报告提交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五章 项目完工

第三十条 项目完工后,转赠机构应督促执行机构编制财务决算,并负责项目的清产核资和工程交付使用的核算、验收。对赠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赠款项目关账后,转赠机构应在3个月之内组织验收,编制完工报告,总结项目执行完成情况,分析是否达到项目预定目标,研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完工报告应及时报送财政部和赠款提供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2:

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政府赠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所指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其他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转赠机构对其管理的赠款项目以赠款项目为会计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七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八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完成,并向财政部报送。
第九条 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说明。
第十条 转赠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章 会计科目名称及编号

第十一条 转赠机构管理的赠款项目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1_20050622.gif
第三章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转赠机构设置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如下:

101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用或存入银行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102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
2.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赠款项目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银行存款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3.赠款项目应分别赠款资金、配套资金并按照人民币、外币币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调整相符。

103 应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应收或预付的赠款、配套资金等各种款项。
2.实际发生应收或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赠款”、“拨入配套资金”等科目。收到有关款项或结算时,借记“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应收款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3.本科目应分别赠款资金、配套资金按照应收或预付款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或预付款项。

201 应付款项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实际应付未付的赠款和配套资金各种款项。
2.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应付款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3.本科目应分别赠款资金、配套资金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付款项。

202 预收款项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预收下年的赠款和配套资金等各种款项。
2.实际发生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拨付有关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赠款”、“拨入配套资金”等科目;同时,借记“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预收款项外币账户的期末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
3.本科目应分别赠款资金、配套资金按照预收款项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收款项。

301 专用资金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按照《外国政府赠款项目转赠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提取的专用资金。
2.按规定提取时,借记“拨出配套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专用资金的不同用途或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赠款项目已提取尚未实际发生的专用资金结余。
5.赠款项目完工时,应将“专用资金”科目余额结转“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

302 结余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年终,将“拨入赠款”、“拨入配套资金”、“利息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拨入赠款”、“拨入配套资金”、“利息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其他支出”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其他支出”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结余资金的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为赠款项目滚存结余。
5.赠款项目完工时,应将“专用资金”科目余额结转“结余”科目,借记“专用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01 拨入赠款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取得的货币性赠款资金、非货币性赠款资金(不含预收下年的赠款资金)。
2.转赠机构按赠款项目进度计算应收的货币性赠款资金时,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货币性赠款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等科目。
赠款提供方直接拨付执行机构非货币性赠款资金时,借记“拨出赠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赠款资金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02 拨入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取得的货币性配套资金、非货币性配套资金(不含预收下年的配套资金)。
2.转赠机构按赠款项目进度计算应收的货币性配套资金时,借记“应收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货币性配套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等科目。
执行机构直接取得非货币性配套资金时,如以劳务折抵配套资金时,借记“拨出配套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配套资金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403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计算应收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项”科目。
3.本科目应按形成利息收入的不同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01 拨出赠款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拨出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赠款资金。
2.转赠机构计算应拨出的赠款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实际拨付赠款资金时,借记“应付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赠款提供方直接拨付执行机构非货币性赠款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赠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赠款资金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02 拨出配套资金

1.本科目核算赠款项目拨出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配套资金。
2.转赠机构计算应拨出的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实际拨付配套资金时,借记“应付款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执行机构直接取得非货币性配套资金时,如以劳务折抵配套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配套资金”科目。
3.按配套资金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4.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503 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除拨出赠款、拨出配套资金以外的其他支出,如汇兑损益、银行手续费等。
2.发生除汇兑损益外的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年终(也可按季或月结算),应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应付款项”或“预收款项”等科目。
4.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不同使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结余”科目。年终转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赠款项目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表一)、收入支出总表(表二)、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表三)、专用账户收支表(表四)。
第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赠款项目执行、赠款资金收付、配套资金收付、专用账户使用、招标采购支付、汇率风险损益、往来款项结算情况,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报告内容的变更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表一)
1.本表反映期末赠款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情况。
2.“年初数”栏,应根据上期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项目填列。
3.“期末数”栏,应根据有关项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二、收入支出总表(表二)
1.本表反映本期赠款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2.“本月数”栏,应根据本月发生额填列。
3.“本年累计”栏,应根据本期和上期末累计发生额填列。
4.“结余”栏,应根据有关项目分析填列。
三、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表三)
1.本表反映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应分别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分析填列。
2.本表各栏内容及填列方法:
(1)“核定额”栏,反映从项目生效日起的累计核定额,按照赠款协议规定或配套资金有关规定的类别填列;“待核定”栏,反映特殊情况下尚未核定的赠款额或配套资金额。如为配套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协议额”、“协议货币”栏不填列。
(2)“本期发生额”栏,反映转赠机构本期取得赠款资金和配套资金情况。
(3)“累计发生额”栏,反映转赠机构自赠款项目生效之日起至本期末累计取得赠款资金或配套资金情况。
(4)“差额”栏,反映赠款提供方未到位赠款资金情况,按照赠款项目的赠款资金或配套资金“核定额”项目与“累计发生额”项目的差额填列。
四、专用账户收支表(表四)
1.本表反映赠款项目本期专用账户的收支情况,应根据“银行存款日记账”分析填列。
2.本表各项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期初余额”栏,反映转赠机构专用账户的期初余额。
(2)“本期拨入额”栏,反映本期拨入的赠款资金。
(3)“利息收入”栏,反映专用账户本期发生的利息收入。
(4)“不合格支出归还额”栏,反映转赠机构从执行机构实际收回的不合格费用。
(5)“本期支付额”栏,反映本期从专用账户中支付的款项。
(6)“银行手续费”栏,反映本期从专用账户中支付的银行手续费。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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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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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4_20050622.gif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5_20050622.gif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222-caijin02179f6_20050622.gif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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